重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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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重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征收,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便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焦点。其中,土地换保障模式被广泛的采纳,但是与此制度相匹配的法律却远远落后。“五个重庆”建设使重庆成为失地农民规模最大的省市之一,其中凸显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问题影响了城市化进程。鉴于此,我从重庆本地实际情况,谈谈我的见解。关键词失地农民法律制度城市化作者简介:刘忠梅,西南大学法学院。一、失地农民的界定(一)学理上对失地农民的定义宋春玲认为,所谓失地农民,是指在我国城市化背景下因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丧失土地的农民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2、权利。吕勇认为,失地农民是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过渡群体。刘翠霄认为,失地农民是指那些原来拥有土地并且以土地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其土地被政府部门或开发商征用了,征用者只提供给农民有限的补偿费而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有限的补偿费根本无法保障失地农民的长期稳定生活问题,这些没有稳定生活来源又失去了土地的农民被称为失地农民。吴爽认为,失地农民,是指失去土地的农民。他们失去的土地包括退耕还林、退草还牧的部分土地,包括因白然原因而损毁以致无法再继续耕作的土地,还包括建修道路、绿地等公用设施或者是扩大城市城镇规模而被各级政府征用或被单位及个人租用的土地。严格地说,这里仍使用失地。农民,这一说法是不妥的,
3、因为在绝大多数城市中特别是处于城郊结合部的这一特殊群体,在失去土地之后,其身份就已经从“农村居民”转变成了“城市居民”。但是,由于中国根深蒂固的二元经济结构以及其他政治、社会因素,尽管在城市化进程中城乡结合部的被征地农民在身份上已经是城市居民,但他们在生活方式、工作选择、权利待遇、休闲娱乐等方面仍处于显性的或潜在的不利境地,无论其自己还是城市居民都对其“市民”角色存有疑虑,并没有真正融入其所在的城市。(二)我对失地农民的定位笔者借鉴吕勇和刘翠霄的观点进行综合认为失地农民是指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那些原来拥有土地并且以土地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其土地被政府部门或开发商征用了,征用者只提供给农民
4、有限的补偿费而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有限的补偿费根本无法保障失地农民的长期稳定生活问题。之所以这样定义,是因为我认为在对失地农民进行定义时一定要强调失去土地和农民身份的这种特性。二、重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缺陷(一)立法滞后,不能满足现实需要1全国没有一部真正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法供参考。从古至今,我国没有形成一部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国家从制度上提出了一些号召,例如: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党的十六大提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党的十七大也再一次重申,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工作始终未落到实
5、处,立法尤其欠缺,严重滞后,无法满足需要。重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也会跟着大打折扣。2重庆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规陈旧。重庆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律主要是1994年11月19日的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新办和转办储蓄式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和2008年1月1日施行的重庆农转非养老保险办法,三法都比较陈旧。而重庆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却发生很大的变化,由政府、保险公司、农民本身三结合的模式变为直接进行征地补偿模式再变到补缴进入城镇职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这些模式的变化,却没有引起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更新
6、,导致新的模式却没有法律作保障。(二)现有的立法实施困难1立法层次低。上文已提到重庆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规成就,如1994年11月19日的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新办和转办储蓄式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和2008年1月1日施行的重庆农转非养老保险办法,前者仅对储蓄式养老保险的规定,范围及其窄小。却它们的立法层次低,最高才为规章级别。2运行混乱,无法统一。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重庆农转非养老保险办法第11条可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保资格的认
7、定和代缴;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各级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可以看出制定机关多达到三个,而且不同于具体实施机关(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等)。三、重庆失地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问题存在的原因(一)重庆失地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很多问题1重庆失地农民规模大影响立法。据相关人士调查,到2011年重庆市已有172万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平均每天转户7197人。其中有68%的转户群众选择落户在小城镇,如此大的失地规模,就使得土地主体二元化严重。宪法第10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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