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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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
2、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四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安委会”)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第六条 村委会、镇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隐患排查
3、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理出清单,报镇安委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镇安委会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县属有关部门和单位,由镇安委会报镇安委会。第八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部门和单位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镇安委会设立全镇“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督办、销号”台帐,对各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公布。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第九条 建立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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