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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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加工经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加工规模小、加工条件简单,在同一固定的门店或其他固定场所内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
2、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本办法所称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零售的摊贩。第四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加工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实施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实施情况;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
3、营业执照办理、现场核查、质量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实施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所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辖区现场制售食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现场核查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流通类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现场核查及现场制售食品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是否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实施,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情况决定。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应当遵照便民的原则,优化办照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
4、贩提供便利服务。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采取措施,扶持加工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监督管理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遇到监管职责争议时,应请示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第二章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准入管理第九条设立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生活区与加工经营区相互隔离;加工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离粪坑、垃圾堆、污水池、旱厕、牲畜棚圈等污染源25米以上;
5、(二)有与加工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器具。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食与熟食分离,原料与成品隔地隔墙放置。(四)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管理制度、进货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加工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地卫生管理制度、食品贮存卫生管理制度、食品标签标识制度、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制度、信息公示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第十条现场
6、制售食品小作坊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从事现场制售食品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申请设立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营业执照应当提交的登记注册材料;(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经营设备清单;(三)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场所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四)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五)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六)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及食品安
7、全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第十一条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经登记机构(或者登记人员)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的,启动材料核实审查程序,出具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核实时间及核实内容,同时制作XX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并联审批表(以下简称并联审批表),交同级食品流通监管机构(或者监管人员)实施核实审查。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在10日之内对申请人的食品加工经营书式材料及现场进行核查,填写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登记表和并联审批表。对核查合格的,在并联审批表上明确该作坊
8、的经营范围;对核查不合格的,在并联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设立该作坊的意见。登记机构根据并联审批表上的意见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登记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予以登记的,核发营业执照;对决定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将并联审批表、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登记表交登记机构存档。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在核发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营业执照后15日内对其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负责人姓名等基本信息函告小作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第十三条现场制售食品小
9、作坊经营范围由登记机构根据食品流通监管机构的意见核定,应核定为:现场加工零售食品(具体到品种)。同时零售其他非自制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或者乳制品)的,其经营范围按照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规范予以核定,不再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第十四条对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实行特别标注,将其纳入食品生产B类进行标注。并按附件3食品加工经营类别表,填写食品类别编号。第十五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十六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在进行变更登记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除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登记注册材料外,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一)加工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或者
10、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1、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经营设备清单;2、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场所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发生变化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发生变化的除外),还应该提交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情况登记表。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申请加工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范围变更的,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启动材料核实审查程序,根据并联审批表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材料核实审查程序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季节性、临时性加工经营的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在歇业或者重新开业时,应向原发照机关申报。这类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重新开业前,原发照机关的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应对其卫生状况、加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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