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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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厅直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开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
2、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一事一审,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应做到“合法、真实、便民、及时”。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和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源头管理,与公文运转、信息发布程序同步实施。各类信息形成前,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保密审查”的原则,由主办处室(单位)在提交办公室审核的同时,就是否公开、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形式等提出初步意见,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所有以厅名义发文的文件,在拟稿环节必须标注公开属性,即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3、中的一项。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文件正式印发时,应标注信息公开类别。一般信息由办公室审核确认;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业务信息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审定;涉及敏感问题或者重大事项的信息,应当经厅务会议研究决定。如有必要,由厅办公室上报省保密局和住建部进行认定。第六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二)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三)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四)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
4、调会商;(五)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厅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第八条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九条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
5、)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二)组织协调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受理、分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四)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的开报告保密审核和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的审核;(五)督促、检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六)承担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为:(一)信息中心负责厅门户网站的技术保障,收集、编辑、发布、更新各类政府信息,在厅办公室的指导下,编制、发布厅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二)厅法规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的合
6、法性审查,协调、配合相关处室、单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三)各处室负责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办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各厅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三章 公开内容与范围第十一条 厅机关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机构职能类:厅机关机构设置、机构职能、领导分工、权责清单、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录用等(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二)规范性文件:厅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包括业务文件和政策解读等(责任单位:法规处、文件的起草牵头处室、单位);(三)规划和计划类: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责任单位:规划
7、处);2. 厅机关组织编制的省内跨行政区域规划(责任单位:规划处);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专项规划(责任单位:计财处、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4.年度计划:厅机关制定的各行业工作要点或工作计划(责任单位:行业主管处室、单位)。(四)行政执法监督类:1.厅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单位:行业主管处室、单位);2.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业普法的有关制度规定(责任单位: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法规处);(五)行政许可类:1.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理机构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表格或者示范文本、审批结果(责任单位:审批办、注册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处
8、室、单位);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目录、依据、标准(责任单位: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六)其他:1.厅工作总结(责任单位:办公室);2.厅机关财政资金信息,包括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招标采购、集中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责任单位:计财处);3.依法应当公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信息(责任单位:计财处、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4.各类评比、表彰结果(责任单位:评比、表彰的组织处室和单位);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住房城乡建设信息(责任单位:各处室、单位)。第十二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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