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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第一章 风险、风险管理及保险1、风险:是事件发生造成损失的一种可能性。2、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本钱到达最正确平安保障的管理方法。3、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时机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4、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时机,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5、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6、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7、保险:是指保险双方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
2、险人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受到的经济损失或者对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给付保险金。第二章 保险的职能作用和种类1、共同海损:是指在航海中如船货发生共同危险,为了保护处于危险中的财产,主动且合理地采取措施而产生的任何特殊牺牲或费用。2、自愿保险:亦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一种保险。3、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4、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5、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及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
3、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6、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好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7、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其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8、政策保险:是政府为了政策上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第三章 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2、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3、赔款的连续责任制:是指再保险期限内,不管发生不少次损失赔偿,保险人都要按照每一次的 损失履行
4、赔偿,赔款总额可能超过保险金额,合同不终止,保险人要履行直到期满。第六章 责任保险1、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公共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共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主要承保各类企业、机关、团体、家庭、个人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或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3、产品责任保险:是指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商等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由其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
5、4、雇主责任保险:是指承保雇主对所雇员工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七章 再保险1、比例分保:也称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及再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根底,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额及承受公司承保额的分保方式。2、非比例分保: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是一种以赔款为根底,计算自赔限额和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 3、成数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4、溢额分保:是指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一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当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局部成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当。第九章 保险基金理论及运用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按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支付下年度所发生赔款的资金准备。2、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报案或尚未实际支付的赔款,因此而提取的资金。3、总准备金:保险公司用于满足年度超常赔付、巨额损失赔付以及巨灾损失赔付的需要而提存的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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