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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 目的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社会保险业务的操作,完善公司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以下简称社会保险)。 机构及人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公司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公司社会保险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参保对象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二、社会保险的管理 养老保险1、缴费工资的统计与申报 缴费工资统计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岗位绩效薪资、销售提成薪资、谈判薪资、计时薪资、计件薪资、中、夜班津贴、加班加点薪资及特殊
2、情况下支付的薪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患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支付的薪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缴费工资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缴费工资的核定:员工个人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员工个人年缴费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统计,员工年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工资按60%统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期申报。2、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扣款规定公司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所申报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月缴纳
3、,缴费比率为28%(其中个人缴费比率为8%,个人缴费部分在薪资中按月扣除)。3、增、减业务的办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员工增减情况到社保局办理增、减业务。4、员工退休、退职的申报、审批、待遇计算、退休证、基本养老金领取证的发放 员工退休的申报、审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符合正常退休、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员工的相关资料报县劳动局审批。申报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而劳动局未予审批的,由员工本人承担体检和病历档案鉴定费用。 员工退休、退职待遇计算:县社保局养老保险股负责员工退休、退职后待遇的审批及计算。5、员工退休证、基本养老金领取证的发放: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退休、
4、退职人员退休证、基本养老金领取证的办理及发放工作。6、在职员工死亡个人帐户余额处理员工死亡后个人帐户额的处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由社保局发给死亡员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销户证明及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免冠照片报县社保局办理此项业务。7、在职员工下落不明人员的办理:在职员工下落不明,从下落不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按最低缴费工资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下落不明满4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依法宣告死亡的,改按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处理。8、养老保险登记卡的管
5、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养老保险登记卡的登记、保管工作。 基本医疗保险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期申报。2、员工个人实际缴费工资的核定:企业员工年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年缴费工资总额按上一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3、员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扣款规定公司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所申报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月缴纳,缴费比率为8%(其中个人缴费比率为2%,个人缴费部分在薪资中按月扣除)。4、增、减业务及员工医保数据信息变更的办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人员增减情况到社保局办理此项业务。5、医疗保险证、卡的补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医疗保险证、卡遗失、损毁后的补办及
6、新增员工医疗保险证、卡的办理,相关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1、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为公司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办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手续。2、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期限为每期一年,其参保费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标准由医保机构确定。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在其薪资中扣除。 失业保险1、缴费工资的统计与申报:员工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准。2、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期申报3、员工失业保险个人扣款规定公司失业保险费以所申报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月缴纳,缴费比率为3%(其中个人缴费比率为1%,个人缴费部分在薪资中按月扣除)。4、增减业
7、务的办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人员增、减情况到就业局办理此项业务。5、失业保险待遇的申报、审批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报、审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由其本人向就业局申报相关资料。 失业保险待遇审批应报送的资料: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一式叁份(注明失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年龄、)、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失业保险手册。 就业局失业保险股收取的失业人员档案管理费用等由失业人员自行承担。 6、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由县就业局负责审核和支付;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
8、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金,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金,3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金,5年以上不满8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金,8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的失业金,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 失业人员按相关规定领取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金、失业金的10%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患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补助金、女性生育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工伤保险1、缴费工资的统计:员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准。2、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期申报3、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公司工伤
9、保险费以所申报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月缴纳,缴费比率为1.5%,全部由公司缴纳,员工个人不缴费。4、增、减业务的办理工伤保险增、减业务随基本养老保险增、减业务同时完成。 5、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确认之时起24小时内由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向劳动局报送工伤性质认定申请及相关资料。并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申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申请应报送的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或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员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工伤员工本人、直系亲属或人力资源管
10、理部门负责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员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6、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及支付 公司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县社保局负责审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相关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医疗费用符合以下规定的,由公司先垫支,待伤愈出院或评定伤残等级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A、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急救除外);B、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 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公司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
11、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外地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所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生育保险 1、缴费工资的统计:员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准。2、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期申报3、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以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由单位按0.9%缴纳,员工个人不缴费。4、生育保险增、减业务的办理生育保险增、减业务随基本养老保险增、减业务同时完成。5、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审批及支付 根据大劳社函(2009)15号文件精神,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A、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一年的养老保
12、险缴费基数除以365天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顺产为90天,剖腹产为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另加15天,晚育再加30天)计算。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公司。 B、生育医疗费a: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所发生的正常医疗费用,住院时由本人垫支,出院后凭据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封顶金额标准以遂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剖腹产4个月,顺产2个月。当生育发生合并症或并发症出现高额医疗费用时,先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最高封顶额报销,剩余部分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有关规定报销。b、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属非城镇户口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其配
13、偶生育发生的正常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报销,标准以上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剖腹产2个月,顺产1个月。C、计划生育手术费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已婚男女职工实施普通节育手术所发生的正常费用,凭据实行每人次在手术种类及规定的标准金额以内支付,超出标准的不予支付,未超出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为:人工流产:300元/人次;药物流产:100元/人次;中期孕引产:500元/人次;输精管结扎:200元/人次;输卵管结扎:1500元/人次;放置宫内节育器:200元/人次;取宫内节育器:40元/人次。D、生育职工必须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进行节育手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才予以报销费用,因生活需要必须到异地生育的除外,但必须本人提前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资料的申报工作。 生育保险待遇审批应报送的资料:入院证、病情证明、出院证、婴儿出生证明、费用清单、上户函、户口簿等。 县社保局负责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批和支付。三、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起实施。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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