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LOGO使用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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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LOGO使用管理办法(1)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LOGO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LOGO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树立良好行业形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
2、所称民间融资机构,是指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第三条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为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商标(LOGO)(以下简称“行业标志”)的注册所有人,享有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第四条 行业标志为注册普通商标,注册使用范围为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省协会有权依法许可省协会会员或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使用该商标,许可使用范围以双方签订的许可合同为准。第五条 省协会负责行业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志许
3、可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的签订和行业标志使用情况管理工作。省协会驻各设区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行业标志使用情况跟踪检查;负责本地区违规、非法使用行业标志的查处工作。第二章 行业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第六条 申请行业标志使用的民间融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并进行统一编号;2、经当地有权部门批准;3、完成工商注册,取得法人登记证书;4、取得省协会会员资格;第七条 民间融资机构的营业网点或分支机构使用行业标志应履行下列程序。1、在县(市、区)内经营的,增加营业网点使用行业标志的,应在办事处备案。
4、2、在全省范围内经营的,在设区市内跨区设立营业网点使用行业标志的,应在当地办事处备案;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使用行业标志的,应通过当地办事处向省协会提出申请,省协会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通过办事处向省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行业标志使用申请书;2、省金融办的批复文件和机构编号; 3、设区市金融办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4、加盖公章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5、省协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办事处对民间融资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协会。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第十条 省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正式受理,并下达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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