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际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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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国际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方法附件1 厦门国际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本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本行有关授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及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展,也可由并购方下属公司,包括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
2、控股子公司间接进展。 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本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 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那么,并依照独立、专业化运作的方式到达多赢的目标。 第五条 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对同一行业的并购贷款余额不应超过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25%。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六条 本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原那么上不应超过本行贷款总余额的5%。 第七条
3、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充分发挥本行境内外机构业务联动的优势。 第八条 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开展策略应及本行总体业务开展相适应,在本行业务开展的不同阶段应适时调整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开展策略。 第二章 贷款的根本条件 第九条 并购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根本条件: (一)并购企业双方所属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 (二)并购贷款投向符合本行信贷投向要求; (三)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事项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四)并购方及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
4、、关键技术及工艺、商标、特许权、供给或分销网络、产能、土地使用权、稀缺资源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十条 本行原那么上只支持并购价值为正的并购工程。对无法实现协同效应、并购意图不真实或不合理的工程,本行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并购贷款的借款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借款人应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的并购贷款不得超过并购标的对价款项的50,。 第十三条 并购贷款在综合考虑工程的复杂程度以及风险及收益对价原那么的根底上,合理确定贷款的利率。 第十四条 并购贷款应根据本行向借款人提供财务参谋和
5、咨询效劳的情况,向借款人收取并购咨询费、财务参谋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六条 假设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展并购活动,并以子公司作为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并购贷款,那么应要求包括并购方在内的全体股东提供连带担保。 第十七条 并购贷款期限应根据并购交易的完成时间,以及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及并购方的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原那么上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对于一年期或以内的短期并购贷款,可以采用一次还本、分期付
6、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对于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并购贷款,原那么上应采用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2 第十九条 借款人并购目标企业完成后,原那么上应将目标企业的股权质押给本行。假设目标企业的资产能够设定抵押,原那么上应将目标企业的资产抵押给本行。 第三章 业务申请 第二十条 借款人可以向本行各机构市场部门提出并购贷款的书面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根本情况、并购交易的根本情况、申请并购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本企业(含并购方)和目标企业的基1本资料原件及或复印件,根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7、代码证、公司注册登记证明。属于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 (三)贷款卡(证); (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以及近两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 (六)近五年财务年报及近期财务报表,成立缺乏五年的,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本行认为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
8、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展审计; (七) 关于贷款还款资金来源的安排、还款方案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 (八)自筹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本行要求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还应提供并购交易有关资料原件,经客户经理核对之后本行留存复印件: 1 借款人可以将原件留存我行的,我行均留存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应由客户经理核对原件之后,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 (一)并购交易方案或商业方案书,包括并购方案、合同或协议、法律意见、会计意见、税务方案、业务开展规划、资产处置方案、人员重组安置方案、管理架构重组方案、资产评估或股
9、权价值评估报告等; (二)并购双方关于并购的内部审批文件,包括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文件、债务重组的决议等; (三)政府机构及监管部门关于并购交易的审批文件(假设需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并购交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进度说明和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并购交易后目标企业预期经营情况的有关材料,包括目标企业的资产产权证明、有经营特许权的经营许可证、贷款期限内并购双方未来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预测、并购双方偿债能力的分析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还应提供及并购贷款有关的担保资料。担保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保证担保的,比照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提供保证人的根本资料; (
10、二)抵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权属状况及证明文件、价值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出具书面承诺函,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尽职调查及风险分析 第二十五条 受理客户申请后,分支机构应组建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小组,成员应包括分支机构分管市场的副(助)总经理、客户经理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小组负责人应有三年以上并购从业经历,在业务开办初期,也可以由具备五年以上市场经历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并购贷款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由总行委派并购贷款业务尽职调查团队指导、协调并参及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尽职调查应遵循勤勉尽责、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对并购交易各方以
11、及并购交易的内容进展全面调查,以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信息。尽职调查的内容及要求按照?厦门国际银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指引?执行。 4 假设尽职调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调查程序,但受时间、客户等客观因素限制仍无法完全获得所需的资料,可以基于已有资料进展分析判断、做出结论,但须将无法获得的资料、已采取的资料收集措施、无法获得资料的原因、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及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及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根底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
12、二十九条 战略风险的分析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构造、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协同效应指并购方能够识别目标企业中战略、流程、资源中的独特价值,并能维持和管理好这种价值,使其至少不贬值或不流失;并购方拥有的资源、能力及目标企业的资源、能力能够有效加以整合,创造出新的超出原来两个公司的竞争优势。协同效应主要源于产品多样化带来的效益、规模经济以及业务流程及构造优化;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时机,能否通过并购获得研发能力、关键技术及工艺、商标、
13、特许权、供给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对新的管理团队从经历、资历等方面做出评价; (五)分析并购动机,如风险投资、避税、增大管理者利益、获取税收优惠、获取特殊资产如土地等动机,并对是否存在投机性动机进展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七)并购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购方及目标企业是否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分析并购交易的目的是否真实,并购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第三十条 法律及合规风险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4、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5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担保的法律构造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六)本行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跨境并购交易是否符合目标企业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特别是针对跨国并购交易、并购融资的特殊性规定; (八)跨境并购交易是否符合目标企业所在国的税务要求,特别是红利及利息预提税的相关规定; (九)及并购、并购融资法律构造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三十一条
15、 整合风险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交易的后续方案、整合方案以及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开展战略整合:是否拟在将来对双方的开展战略进展整合及具体内容,是否有重大的后续投资; (二)组织整合:是否拟对目标企业组织构造、规章制度、管理要求等进展整合及具体内容; (三)资产整合:是否拟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进展整合及具体内容; (四)业务整合:是否拟对目标企业业务、产品线、产品构造进展整合及具体内容;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是否拟对并购双方现有员工聘用方案作重大变动、如何融合目标企业文化及其具体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经营及财务风险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
16、会计分析 通过查阅并购双方财务资料,并及相关财务人员和会计师沟通,核查目标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如并购双方在过去五年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那么重点核查变更内容、理由及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财务因素分析 应分析并购双方财务报表中各科目的构成情况和真实性。关注各科目之间6 是否匹配,会计信息及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是否相匹配。将财务分析及目标企业实际业务情况相结合,关注目标企业的业务开展、业务管理状况,未来经营现金流覆盖贷款本息的状况,并对目标企业财务资料做出总体评价。 (三)非财务因素分析 对并购双方的非财务因素进展调查,识别并购双方在公司治理、行业
17、竞争和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评价公司治理构造和内部控制情况。了解行业内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情况,调查竞争对手情况,分析目标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竞争地位及变动情况。 (四)主要资产分析 调查并购双方主要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权属的合法性。查阅并购双方生产经营设备及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向工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限制上述资产权利的情形。如果并购双方尚未取得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完备的权属证书,还需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取得该等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做出判断。 (五)对目标企业内在价值进展评估 对并购股权的内在价值
18、进展独立、慎重、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对股权价内在价值评估的依据、假设、过程和局限性进展说明,分析并购股权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合理账面估值的风险。 股权内在价值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本钱法,其中,应优先选择收益法和市场法进展估算。具体股权内在价值估算方法参见本方法附件1。 (六)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七)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八)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跨境并购交易的特殊风险分析 (一)汇率风险分析 1、汇率的波动对并购方所支付的有效价格及金融本钱的影响,即当目标企业所在
19、国货币相对于并购方本币趋于升值时,并购方可能要多支付的本钱。 2、汇率的波动对目标企业的生产本钱、利润以及对并购方利润的影响。 3、有无采取汇率风险防范措施,如:应用外汇掉期交易、购置汇率风险7 保险等方法进展货币保值。 (二)国别风险分析 应向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权威部门获取资料和信息。国别风险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1、对并购交易各方的国家政治风险进展分析,防范政权风险、政局风险、政策风险和对外关系风险等特定国家的政治风险。 2、对并购交易各方的国家社会风险进展分析,防范因经济或非经济因素形成国家社会环境不稳定的风险。 3、对并购交易各方的经济风险进展分析,防范因受国家直接或间接经
20、济因素限制造成的风险。 (三)资金过境风险分析,应充分了解并购交易各方所在国的外汇管制或资本流动管制制度,注意因政府的政策或法规制止或限制资金转移而造成资金转移失败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 在全面分析及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根底上,根据本行并购贷款财务测算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如财务杠杆系数、产权比率、资产负债率和长期负债对长期资本比率等)及偿债能力指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资本周转率、清算价值比率和利息支付倍数等)。 第三十五条 在财务模型测算的根底上,还应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
21、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构造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及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及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及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第三十六条 对并购贷款抵质押品的评估参照本行有关抵质押品评估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目标企业的股权合理账面价值评估,以经具备本行认可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并购时点的目标企业审计报表表达的所有者权益进展调整确定,调整方8 式如下: 股权合理账面价值,(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建立用地使用权除外),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
22、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股权比例。 第三十七条 本行应结合并购交易构造及风险评估结果,合理设计贷款方案。 (一)确定借款主体时,优先选择持有有效资产和掌控现金流的交易主体作为借款人。 (二)确定贷款金额时,参考并购交易对价的上下、并购贷款的担保方式和抵质押率、并购贷款金额及目标企业息税折旧摊销前收入(EBITDA)比、并购后借款人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三)确定贷款期限时,应综合考虑目标企业未来的现金流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还款方案。 (四)确定贷款其他条件: 1、 对于采用新设合并以及吸收合并等形式进展并购的,必须采取法律措施切实约束新企业将继续履行并购贷款债务。 2、
23、对于并购后并购双方仍然存在的,应根据情况要求在目标企业的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并购后,非经本行书面同意,并购方不得将其所有的目标企业股权转让或质押。 3、对于并购交易各方在本行已有授信的,还应分析并购交易后对本行原有授信风险的影响,应对原有授信作一揽子统一安排。 4、并购协议中有回购、追索、补偿等条款以及保证、保险安排时,应要求并购方/借款人将有关权益转让给本行或保证本行贷款享有优先权。事先制定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不成功,或目标企业信息虚假,或其他影响并购贷款资产质量情形时的银行授信退出方案。 5、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应同时争取目标企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限制目标企业资产抵押给第三方。 (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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