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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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一、将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 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源管理的 监督和管理工作,承当本级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有关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 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内森 林火源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二、将第十一条【宣传教育】第一款、第二款“每年9月 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本市
2、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 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相关 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平安知识。公安、气象、通信、文化旅 游、教育、交通运输、旅游、民政、宗教管理等单位和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 传教育 ”修改为:每年9月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本市各 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宣 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平安知 识。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群众团体应当采取多种形 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三、将第十三条【森林特别防护期】“本市实行全年森林 防火,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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