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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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韶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 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方法广东省省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长期 居住或工作在韶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所在 地且承当该工程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 一定区域内
2、具有较大影响,经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以下简称“市文广旅体局”)认定的传承人。第三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坚持 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 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开展。第四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 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 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 感。第五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 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 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 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世界观、民族观、
3、文化观,铸牢中 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 化遗产。第六条市文广旅体局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批市级非遗代 表性传承人评审和认定工作。第七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严格履行申报、推荐、审核、评审、公 不、审定、公布等程序。第八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群体。个人指单个自然人。群体由两名及以上自然人构成,他 们分别掌握某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实践的重 要环节或核心技艺,相互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承当该 工程传承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个人或群体,可以申请为市级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
4、,熟练掌 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知识和核心技 艺,且有能力、有意愿持续开展传承工作;(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 较大影响力;(三)长期居住或工作在韶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表性工程所在地;(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 示范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向韶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所在地县(市、区)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 认定为韶关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第九条 公民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不得应当(一)申请人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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