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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代持协议书甲方(隐名股东;委托代持人):身份证号:住所地:联系方式:乙方(显名股东;受托代持人):身份证号:住所地:联系方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委托内容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名义持股人代持甲方对 公司(以下简称“ ”)人民币贰拾万元出资所形成的股份(该 出资占“ ”总注册资本的 %。以下简称“ ”),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第二条 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如下:1、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公司股东在(某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
2、,并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2、 乙方以该代持股份的股东身份参与(某公司)相应的经营活动,并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3、 乙方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乙方在行使该代持股部分的表决权时,须先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后方能参与表决。乙方在没有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行使该部分表决权的,该部分的股权表决无效。4、 代为行使公司法所规定的及(某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在委托持股期限(见第八条其他事项)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且承受。2、 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
3、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及乙方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代持甲方实际向(某公司)出资的人民币贰拾万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部分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2、 乙方有权以代持股份的名义股东身份对(
4、某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该代持股东部分的身份名义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4、 作为(某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代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约束、限制。5、 乙方在以代持股份名义参与(某公司)经营管理并行使该代持部分股份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并依甲方意思行使表决权。乙方在没有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行使该代持部分表决权的,该部分的股权表决无效;造成实际损失的,对甲方实际损失部分应由乙方赔偿。6、 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代持的股份及其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
5、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7、 乙方承诺将其所受领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乙方应当将在获得该部分投资收益后, 日内将该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8、 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之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负有提供必要协助及便利的义务。9、 经甲方同意,处置股权及交付收益时,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应由实际股东(甲方)负担的税费,由乙方在支付给甲方时代为扣缴。第五条
6、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有明显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书面授权的除外。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第六条 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规定的,应当赔偿甲方损失。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 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第八条 通知及文函送达(一)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及其他书面文函,除双方当面交接外,均应按下列地址、联系方式以邮政
7、速递(EMS)形式发送至对方: 1、甲方:地 址:收件人:电 话: 移动电话:2、乙 方: 地 址: 收件人:电 话: 移动电话:(二)如以邮政速递(EMS)形式递交通知及其他文函,则收件局收寄后的第3日为收件日期。(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发生变更,均应书面通知对方。(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对方联系地址递交的通知和其他文函,均视为向转让方及受让方的有效送达。第九条 其他事项1、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费用。2、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3、无论公司采取任何形式进行融资,双方均应同意所占公司股比保持不变。4、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6、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江苏省南京市 签订。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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