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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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一一八号)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 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 例的决定修正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
2、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开展,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国际消费中心 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第二十八条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 的服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短缺数量,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 的计价依据,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要求。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保存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 够
3、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依法建立台帐。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交易习惯, 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 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 出具。第三十条经营者对其售出的商品应当承当修理的义务,承当修 理义务的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但低值易耗商品除外。商品房、汽车 等商品,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 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重作、修理、减少价款等 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七
4、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 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重作、 修理、减少价款等义务。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或者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 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重作、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 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 人身、财产平安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 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 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当消费者因商品被召 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符合前款所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 责令
5、经营者按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经营者应当立即予以实施。第三十二条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 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 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当的退货、更换、重作、 修理以及其他责任。第三十三条 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法定或者约定的商品 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约定以及交易习惯,作出妥善安排。从事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因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三十四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侮辱、诽谤消费者;
6、(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的物品;(三)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四)其他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的行为。对于消费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财产,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尽到审慎义务,致使特定财产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依 法承当责任。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 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费用。经营者向消费者以弹出等形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 志,确保可以一键关闭。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欺诈
7、消费 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 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 营者提供可以选择的商品或者服务工程的,应当事先征求消费者的意 见,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第三十八条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的,应 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 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异待遇。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 、邮购、上门推销等 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 明理由,但以下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
8、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 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以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 通过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技术手段等措施,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 供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进行确认。消费者退货的,应当保持商品完好,有奖品、赠品的,消费者应 当同时返还获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 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 费者承当;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前 款规定的商品完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实体店经营者根据经营商品性质,作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 服务承诺
9、。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那么、商品 或者服务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经营者实际的市场投放应当与前款公示内容相一致,不得篡改抽取概率,改变抽取结果。开展随机销售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鼓励随机销售经营者通过建立保底机制等方式,维护消费者合法 权益。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 、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等 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期限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以上门方式推销商品的,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推销人员应当出示授权文件和身份证件,并以书面等有效方式向消费 者告知所推销
10、商品的功能、特性、型号、价格、售后服务和经营地址 等内容。经营者不得利用会议、讲座、咨询等方式,对所销售的保健食品等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 消费者。他人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足以引发误解的,应当向 消费者履行合理的告知义务。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营销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许可、营销渠道和行为规范等要求。第四十二条 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时 间、时长、消费限制、内容等的要求。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身份认证等技术,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第四十
11、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身份信息认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平安管理,防范信息平安风险。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 码等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网络直播营 销平台应当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关记录以及其他必要的 信息、数据等。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标明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 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者。消费者因通过直播间内链接、 二维码等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直播间运营者未标明实际经营者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法 律、行政法规对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
12、者的责任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并承当 相应的责任。第四十四条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承当商品质量平安的相应责任,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商品信息披露、告知等义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相应境内服务者承当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鼓励相应境内 服务者作出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承当民事连带责任的承诺。第四十五条 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那么、交易平安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对申请入驻平台的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应当审核其主
13、体身份,并在平台对跨境电商 零售进口商品作明示。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明确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余额查询渠道、退款方式等,以及国 家、本市规定应当明示的有关事项。法律、法规对预收款管理另有规 定的,经营者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以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 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三年。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发行预付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 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和保证措施、消
14、费者权益保护和 赔偿责任的承当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第四章国家保护第四十八条 本市国家机关制定关于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听取消费者、消保委以及相关消 费者组织等的意见。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文化旅游、体育、知识产权、新闻 出版、房屋管理、通信、邮政和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组织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依法接受消费者咨询,受理消 费者投诉,查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5、可以根据需要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商场、市场、旅游景区、社区、学校等生活消费集中区域,以及在相关行业 组织内建立消费维权联络点(站),指导开展消费法律、法规、规章 和消费知识的宣传,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推动经营者诚信经营。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或 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通过本部门政 务信息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对涉及人身健康、影响国计民生和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和服 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列入年度抽查检验计划或者根据需要 及时组织抽查检验。群众传播媒介使用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全面、客观,并注明出处。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
16、管理部门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生产、销售活动场所实 施现场检查;(二)向相关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 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平安的有严重缺陷的 商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五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消费争议案件,并 通过典型案例的审理示范,推动全社会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引 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催促经营者合法经营。第五章
17、消费者组织第五十三条 消保委由消费者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履行下 列公益性职责:(一)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 展消费知识教育,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 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 和地方标准;(三)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 进行调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拟试验,并公布结果,指导消费者合 理选择商品和服务,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 查;(四)就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经营者、行业组织反映、查
18、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 出意见书并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 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鉴定;(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经营者和行业组织进行提醒、约谈,通过群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劝谕;(A)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相关部门 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发情况;(九)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 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并发表独立意见;(十)加强消费维权交流与合作,推动跨
19、境消费争议解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消保委依法履行职责予以指导、支持和帮 助,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第五十四条消保委应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完善联开工作 机制,开展社会共同参与的消费维权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共治, 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开展。鼓励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开展或者资助消费者权益保护公 益工程和研究交流活动,资助或者救助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等。第五十五条 市消保委应当建立与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的 沟通机制,促进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良性互动和行业的健康开展。市消保委应当围绕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 平台作用,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
20、和举措,通过探索发布消费需 求报告以及开展消费新模式、新业态评估等活动,推动形成具有国际 领先水平的商品、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引导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 者依法维权、国家保护、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那么。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 用的原那么。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 济开展的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本市倡导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消费模式, 反对浪费,推进可持续消费。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
21、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 导,组织、协调、催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贯彻实施本条例的工 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负责统 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政策,协调处理消费领域重大问题。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日常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可以依托专家咨询委 员会,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消费维权 活动开展咨询、论证等。第六条 本市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 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依法
22、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十六条市消保委应当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和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工作的需要,每年对假设干个行业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经营者等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消 保委的工作,对消保委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的查询,应当及时 予以答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及时将涉及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信息告知消保委。第五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消保委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所获得的赔偿金,应当用于消费者权 益保护。市消保委为前款规定的公益诉讼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 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
23、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平安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 合法权益行为的,可以通报市消保委,并可以依法提起相应的公益诉 讼。市消保委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第五十八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 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组织发布消费信息、提出调查报告、披露消费者投诉情 况,应当合法、客观、公正。第六章争议解决方式第五十九条 本市健全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专业组织 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相衔接的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和优化 消费纠纷解决流程与反应机制。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4、(二)请求消保委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和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消费争 议多元化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对于符合规定的消费争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可以依法采取 便捷的方式予以处理。第六十条 本市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催促经营者履行 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鼓励经营者依法建立先行赔付、在线纠纷解决等方便快捷的消费 争议处理机制。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 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和他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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