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docx
《大气污染防治法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气污染防治法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docx(3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大气污染防治法详细的惩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2022年版学习要点其次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新增章节,对原内容进行了整合、调整第十四条未到达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准 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实行措施,依 据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到达大气环 境质量标准。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征求 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 的思见。新增,明确了大气环境质 量超标区的达标规划要求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 影响的工程,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符合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
2、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掌 握要求。明确了对大气环境影响的 工程应进行环评并公开环 评文件,同时要求污染物 浓度和总量达标;删除了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需验 收后才能投产或使用的规定第十九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简化相关要求,提出了排和进展等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 制机关应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 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 的工程,应准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会商意见及其接受状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 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第九十条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
3、、改建、扩建用煤工程的,应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第九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建立我国大气污染 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 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采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 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 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第九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 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 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第八早重污染天气应对新增第九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规定了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六条级,准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据应急需
4、要可以实行责 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局部机动车行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施工场地土石方作业和建 筑物撤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 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 急措施。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准时开展应急预案实 施状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措施第九十七条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大事,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突发大事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准时对突发环境大事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 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规定了突发环境时间的应 急处置及信息公示要求第
5、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托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 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惩罚额定加大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峻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调整了惩罚单位及罚款额度(一)未依法取得排污
6、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对应原第47、48条,惩罚额度加大(三)通过躲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转变大气环境质 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的;(一)未依据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纪录的;(三)未依据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 监测设施或者未依据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控设
7、施联网,并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照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依据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我国综 合性产业政策名目中禁止的设施和产品,接受我国 综合性产业政策名目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 设施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职 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 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 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惩罚。增加了惩罚额度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依据规定建设配套煤炭
8、洗选 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闭。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碑等有毒有害物质 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原第50、60条局部内容整合到该条,加大了惩罚额度第一百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新增零三条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
9、材料和产品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 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 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增加了使用除燃料外的其他不符合标准的油品和添加剂的惩罚措施(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 的,由海关依法予以惩罚:新增(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 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
10、、燃料和润 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第一百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零五条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 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 燃料的设施,或者未依据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掩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 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依据规定撤除已建成的不能 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
11、的设 施,组织撤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 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 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卜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施中进行,未依据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实行削减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12、;(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 企业,未实行措施对管道、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修 理,削减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准时收集处 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 等,未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 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 矿产开采等企业,未实行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 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掌握、削减粉尘和 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 可燃性气体未回收采用,不具备回收采用条件未进 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采用装置不 能正常作业,未准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第一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
13、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细化了相关惩罚措施,加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零九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到达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对发动机、污染掌握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 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 销毁无法到达污染物
14、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 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生产该车型。大惩罚力度,增加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惩罚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职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没收销毁无法到达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法予以惩罚。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 符合污染杨徘放标准的,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 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一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依据规定 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
15、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 息或者污染掌握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依据规定 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修理技 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 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 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
16、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惩罚。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掌握装置等 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 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全部人处五千元 的罚款;对机动车修理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第一百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一十三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条依法予以惩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依据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掌握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第一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一十四的罚款。条违反本法规定,在
17、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局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惩罚。第一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原第56、58条细化为第一五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115-118等4条,加大了条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 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 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 详细方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其次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依 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
18、测数据、以躲避现 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 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躲避监 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明确了排污口设置及禁止排污行为其次十一条我国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掌握。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 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依据国务院下达的 总量掌握目标,掌握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新增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条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惩罚力度,明确了各种行为的惩罚单位(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气污染 防治 具体 处罚 行为 种类 接近 90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