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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深圳经济特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第五章社会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高
2、在事故调查时,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就平安生 产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检察建议的,收到建议的单位应当及时研究 处理并予以反应。第二十九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 用信息目录记录、存储在履行平安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获取或 者处理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 依法对存在平安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失 信惩戒措施。第三十条支持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积极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研究和推
3、广平安生 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表现突 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因发生 生产平安死亡责任事故依法被行政处分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应当责令其参加平安生产教育。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负有责 任的,除依法承当相应法律责任之外,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责令其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开抱歉,并承诺 改进平安生产工作,公开整改措施,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依法承当相 应法律责任之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 责人进
4、行约谈:(一)未履行规定的平安生产工作职责,经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后仍然不予整改的;(二)未保障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治,经核查属实的;(四)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平安生产监督检查的;(五)一年内发生两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拒不参加平安生产教育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拒不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开抱歉,或者拒不承诺改进平安生产工作,公开整改 措施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生产经
5、营单位内部监督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平安生产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 作内容,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实现 生产经营全过程平安责任追溯。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平安生产内部监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的第 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行相关平安生 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平安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 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第三十六条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 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
6、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平安总监,作为 本单位专职平安生产分管负责人。平安总监应当熟悉平安生产业务,掌握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资格;(二)具备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平安 生产管理工作经历;(三)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并 具有五年以上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经历。第三十七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配 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 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 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二
7、)从业人员缺乏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第三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 人、专职平安生产分管负责人、平安总监、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经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二)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工业企业;(三)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平安风险分级管 控制度,按照平安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经辨识存在平安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负有平安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并在存在较大以上安
8、 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平安风险公告栏或 者警示标志。平安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监测等具体方法,由市应急 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依据平安风险情况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 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报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查过程中无法
9、保证 平安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警戒标识,采取应急措施,公示事故 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落实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 事故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或者委 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 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 素、作业平安要求和应急措施;(二)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卡,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三)编制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者分管平安生 产的负责人审查同意;(四)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和配备 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
10、平安作业要求。法律、法规规定作业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依照其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 构筑物撤除、油罐清洗或者涂装、危险物品装卸、有限空间作业、高 处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 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第四十二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相邻单位以及所属区域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平安生产协同联动机制,强化信 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在进行危险作业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 目前,应当将危险作业或者工程工程可能存在的影响相互告知,并接 受监督和咨询,必要时应当配合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生产技术、管理 服务机构的
11、平安检查,但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 外。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平安检查不得影响生产经营单位 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与相邻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措施等内容。第五章社会监督第四十三条工会依法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工会、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情况。第四十四条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平安生产管理规范和标准, 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设立平安生
12、产工作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 全生产信息、管理、技术和培训等服务,指导本行业平安生产。行业协会应当与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沟通合作 机制,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推进平安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设立注册平安工程师事务所等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 和执业准那么,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进行巡查,发现存在平安事故隐患、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安 全事故的,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第四十七条支持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以下平安生产监督及相关活动:(一)对平安
13、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组织开展平安生产宣传教育;(三)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四)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平安生产工作协助;(五)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有序参与生产平安事故救援。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投诉 、邮件以及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举报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和反应,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信息经 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九条鼓励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
14、媒体单位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客观、公正、 全面、准确报道平安生产问题,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 曝光。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知识以及有关案例的宣 传。市、区广播、电视台以及政府运营的网络媒体应当每年安排一定 时段免费播放平安生产公益广告,具体片源、时长等由应急管理部门 和宣传部门协商确定。第五十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请平安生产 社会监督员,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以 及本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负有平安生产监
15、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时未遵守 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的,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 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规定设置平安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平安生产分管负责人
16、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 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由负有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 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平安
17、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分管负 责人、平安总监、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三 十八条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18、二)属于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工业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在一 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平安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平安风险 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平安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或者未定期 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19、职责的部门报告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平安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定期统计分析并报送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及时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 大事故隐患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或者其他危险作业,未 安排专
20、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 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的,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质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以下简称平安生 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那么,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 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的监督管理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权责 统一的原那么,实
21、行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平安,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主体内部监督、社会广泛监督的监管工作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构建平安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接受政府 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平安生产。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 落实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 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平安生产义务。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开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平安生产专项规划。市
22、、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平安生产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 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或者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 进行现场管理并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平安要求和应急 措施的,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23、二项至第四项和第 三款规定的,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 与相邻单位以及所属区域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平安 生产协同联动机制,或者未将与相邻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措施 等内容纳入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 罚款处分,拒不改正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 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24、,按照原处分数额按日连续处分。第六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较大生产平安事故负有 责任受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除依照平安生产法实行职业禁 入等行政处分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平安事故负有 责任的,除依照平安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之外,终身不得在深圳 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第六十一条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除依照平安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分外,终身 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工作:(一)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
25、资格的;(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通过租借、挂靠或者其他形式非 法获取资质、资格的;(三)出具虚假报告的。第七章附那么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一)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三)锂电池的生产、加工、储存单位;(四)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其他高危生产经营 单位。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 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 理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实际控制 人。本条例所称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
26、构,是指依法从事平安评 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和评审等技术、管理服务的机 构。本条例所称工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加工制造的企业。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分的具体裁 量基准,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 布。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 多种形式,加强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平安生 产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平安生产意识,提高防范生产平安事故的能 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并将平安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各级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
27、平安知 识教育和应急演练。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平安教育基地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和运 营维护。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平安教育基地的建设运营。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 展技术改造,支持平安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平安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 应用,提高平安生产技术水平。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 部署本地区平安生产工作,解决平安生产重大问题,支持和催促各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平安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平安生产政策规划的起草、执法监督检查、依授权进行事故调查 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
28、育培训等工作,并承当职责 范围内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平安生产监管内设机 构,加强平安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并履行以下职责:(一)部署平安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二)开展平安生产执法工作,催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 主体责任;(三)建立落实平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催促责任主体对各类平安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四)定期分析平安生产形势,按照规定制定平安生产监管工作 计划,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平安生产监管工作情况;
29、(五)制定和完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 的演练,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援处置;(六)组织开展平安生产主题宣传、普法宣传、典型案例宣传等 警示教育;(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 责。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同级人 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那么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一条市、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 业、领域平安生产工作规划;(二)推广应用平安生产科技,加强行业、领域平安生产信息化建设;(三)配合制定严重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淘汰目录,调整 产业布局,提升
30、行业、领域平安生产管理水平;(四)综合运用行政许可、行业准入等措施,加强行业、领域安 全生产工作;(五)催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各项要求;(六)加强针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宣传、教 育和培训,配合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平安生产 检查;(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 责。第十二条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平安生产工 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开展平安生产培训和宣传工作,共同推进平安发 展。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 构,保障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人员、经费、装备配备,并履行以下职 责:(一)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平安
31、生产巡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 存在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 及时移交相应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组织开展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三)报告和协助调查处理本区域内生产平安事故;(四)指导本区域内社区基层组织配合做好平安生产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工作职责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开展平安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事 故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为应急管理部门
32、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 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平安生产宣传教育、指导催促、应 急救援、监督检查等工作。专职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员的招聘、培训、 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具体方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配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专职平安生产监督检查 员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五条 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港区、风景 区、游乐场等应当明确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职 责,配备工作人员,催促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责 任,协助有关部门依法
33、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机构编制、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制定平安生产权力和责 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平台,优化整合各类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要素和资源,实现各类业务 的智能化处理,并运用先进技术开展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监督管 理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共享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信息,通过数 据核查比对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平安生产 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定期对本行业、本领域平
34、安生产风险 进行评估,实施重大平安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 危险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第十九条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 责,制定年度平安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监督 检查区域、内容和重点,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经 营场所增加检查频次,进行重点检查:(一)从事高危生产经营的;(二)人流量大或者人员密集的;(三)上一年度发生过人员重伤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四)上一年度因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者有其他安 全生产不良记录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 应当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35、职责的部门根据年度平安生产 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随机确定待查 生产经营单位、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 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提 交相关资料。未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第二十一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联通重点生 产经营单位在重要场所、岗位或者部位安装的监控设备设施,采集相 关信息,实现在线监控监测,但是不得侵犯生产经营单位和自然人的 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到达行政检查目的 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外,不再进行现场 检查。第二十二条
36、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邀请专业技 术人员和专家参与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 资质的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 全生产评估和检测鉴定。第二十三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同一 事项涉及不同监督管理部门的,承当主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 过召开联席会议、签署合作备忘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协作,实行 协同监管。第二十四条实行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市应急管理部 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 录,列明本市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
37、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种类以及相关管理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并适时调整。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时,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第二十五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扣押和没 收的危险物品妥善保管。本部门不具备保管能力的,可以租用符合安 全条件的仓储设施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扣押和没收的危险物品在保管期间,存在泄漏、腐蚀、中毒、燃烧、爆炸等较大风险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经专家评估和本部门主要 负责人批准,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采取必要防护 措施的同时,通过无害化、无毒化等适当方式予以处置。本部门不具 备相关处置能力的,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危险物品处置机构及时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危险物品处置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死亡事故的,除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之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责令其 暂停使用事故所涉相关设备、工序、场所等,并限期整改。生产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申请,经 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类较 大和一般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 接组织或者授权其他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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