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修正草案送审对照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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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修正草案送审对照稿)(黑体为增加和调整内容,斜体下划线为删去内容)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森林火源管理,消 除森林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保护森林资 源,维护生态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 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 林、林木、林地的火源管理。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第三条【管理原那么】森林火源管理坚持分级负责、属地 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那么。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森林火源管理实行本市各级人 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 协
2、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森林火源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当本级政府森 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拒不执行命令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 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法律
3、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林业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 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签订责任书而未签订责任书的;(二)未履行野外用火管理职责的;(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 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四)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通知书的;(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011市、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
4、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内森林火源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火源管理 具体工作。第五条【群众自治组织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应当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辖区内祭祀、 宗教活动和其他野外用火的平安管理,组织开展巡山护林和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催促护林员履行职责。第六条【建立责任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 位应当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落实防火 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 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签订责任书,落实防火责任。有森
5、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 机构应当对所辖责任区域内的村庄、学校、景区、仓库、工 矿企业、墓地等进行造册登记,并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责任书,明确 防火责任。第七条【经营者职责】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 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当森林防火责任。森林、林木、 林地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区域内设置用火管理警示牌和 宣传标志,并对火源进行管理。第八条【经费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 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将森林 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设施、森林火源管理队伍
6、建设等经费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基础设施建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加强以下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 资装备配备:(一)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器械和通信器 材;(二)因地制宜营造生物防火林带;(三)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藏仓库,储藏必要的物资, 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四)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和通信系统建设。第十条【火源管理队伍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 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并定期进行培
7、训和演 练。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 机构,按照标准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明确责任区域, 实行网格化管理。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应当按照当地人 民政府要求配备护林员,并按照规定进行统一管理。护林员 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 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第十一条【宣传教育】 每年9月为全市森林防火宣 传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及林业主管 部门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 和森林防火平安知识。公安、气象、通信、文化旅游、教育、交通运输、旅游、 民政、宗教管理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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