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六章xt(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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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一、 思考题1. 简述电子合同的概念、特征。与电子商务的概念相对应,电子合同的概念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所有通过计算机网络形成的合同,包括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订立的合同等。狭义的电子合同则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形成的合同。这里言及的电子合同作广义的理解。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当然具有传统合同诸如协商性、平等性等一些特征,但也由于电子合同是以数字化形式表现的合同。因此也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1. 形式的无纸性2. 主体的虚拟性3. 订立的快捷性4. 内容的易改动性5. 效力确定的技术性2. 如何判定网上登载的广告信息是要约
2、还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则是要约人愿意接受一经对方承诺就成立合同的约束。当事人可以在发出信息中特别声明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在其他未明确的情形下,一项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如果商家是在开放型商业网站发布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我们可根据交易的性质和网上登载信息是否存在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图来具体认定该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3. 试分析设立要约与承诺的“确认收讫”制度的必要性。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和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的生效时间都采取到达主义。用到达主义的一个缺陷是当事人发出要约或承诺后,不能保证所发出的要约
3、和承诺绝对能完整地按时到达收件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要约和承诺的确认收讫制度避免发信后的不确定问题。确认收讫即接收方收到发送方发给他的信息后,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确认收到信息这一事实。而发送人通过发回的信息证实了信息是否到达以及传递中有无错误和缺漏的情形。确认收讫有利于减少发送人的风险。4. 试述在线信息产品交易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1)在线信息产品交易合同即以接收人信息处理系统作为履行地点。2)在线电子信息交易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电子信息合同中,一方要求另一方交付信息的情形下,该方有权利要求同时支付信息使用费。3)电子信息在线交付的附随义务4)电子信息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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