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权利与义务(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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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一业主的概念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二业主的权利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Ps:专有权的限制:如要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经本栋楼房的所有业主同意,。2.共有权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
2、求权。PS:换成人话,公共车位也好、电梯广告也好、房屋屋顶和外墙广告,因为是所有业主共有,如果对外收费,其收益归业主共有。3.共同管理权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根据我国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受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
3、)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PS:专项维修资金是出问题的重灾区,建议业主重点监督。(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决定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三业主的义务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应承担的义务不得损害他人专有部位。不得损害共有部位的义务。为相邻业主提供维修便利的义务。对共有部位和共有物承担的义务不非法占有的义务不非法加害的义务分摊的义务业主不得以不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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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 权利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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