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迹神话》被诉抄袭《奇迹MU》案案例分析(修改版)(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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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奇迹神话被诉抄袭奇迹MU案案例分析案 号:(2016)沪73民终190号当 事 人: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硕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事实:1、案外人WEBZEN株式会社(下称:网禅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出具授权书将MU(中文名称:奇迹MU)授权壮游公司在中国独家运营,并于2014年9月2日确认了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壮游公司)获得网络游戏奇迹MU在中国区域的独占性运营权。2、广州硕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硕星公司)于2013年12月完成了网页游戏奇迹神话,并于2013年12月21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
2、作权登记,2014年8月6日进行了国产网络游戏备案。3、2014年1月3日,硕星公司授权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维动公司)在授权区域内独家运营及推广该游戏,并通过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哈网公司)“99YOU”网站进行宣传。4、壮游公司认为在硕星公司开发的奇迹神话与奇迹MU游戏内容相同,B、C、哈网公司侵犯其奇迹MU游戏著作权。争议焦点:(1)壮游公司就奇迹MU游戏是否有权主张权利。(2)权利游戏中被比对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认定奇迹MU游戏构成类电影作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将奇迹MUex702版本作为权利游戏进行比对是否正确;被诉游戏是否侵犯权利游戏的著作权。(4)两上诉人的
3、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5)判定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各方观点:(1)壮游公司就奇迹MU游戏是否有权主张权利?原告观点:壮游公司就其权利主体主张提供了网禅公司经营者登记证、程序登记证和授权书,其中授权书明确就奇迹MU游戏授权壮游公司独家运营权并有权以其名义进行起诉等维权。被告观点:壮游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壮游公司提供的网禅公司授权书的公证书未对内容真实性公证,故该授权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法院观点:壮游公司就其权利主体主张提供了网禅公司经营者登记证、程序登记证和授权书,其中授权书明确就奇迹MU游戏授权壮游公司独家运营权并有权以其名义进行起诉等维权。虽然该三份证据的公证认证文
4、本仅载明翻译文与原文一致之内容,但是结合网禅公司于2013年、2014年连续向壮游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书上盖有网禅公司印章、壮游公司事实上运营奇迹MU游戏并多次授权案外人使用该游戏的事实情况,在硕星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为能够认定壮游公司就奇迹MU游戏获得合法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笔者也认可法官的认定,原告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已获得授权,在被告方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具有诉权。(2)权利游戏中被比对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认定奇迹MU游戏构成类电影作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观点:网络游戏内容是创作者事先固定的,认定奇迹MU构成类电影作品符合法律规定,比对游戏元素亦
5、符合法律规定及实际需要。被告观点:1、进行比对的游戏元素均是魔幻类游戏的通用元素,不具有独创性。本院经查,上诉人所提出的地图名称、个别角色名称等之前曾被使用的元素占奇迹MU游戏的少部分,而且如该游戏般的等级设置、角色技能设计以及地图场景等的整合使用,具有独创性,即使个别角色、地图名称之前曾被使用,亦不影响游戏整体画面的独创性;2、在制作方法上,网络游戏不存在类似摄制电影的制作过程;在表现形式上,网络游戏不存在如类电影般的故事情节、丰富场景,而且画面不固定,是玩家按照游戏规则通过操作形成的动态画面,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故网络游戏不应归属于类电影作品。法院观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
6、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在其等级设置、地图名称以及地图、场景图的图案造型设计、职业角色设置及技能设计、武器、装备的造型设计等方面均具有独创性,且游戏画面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网络游戏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数字文化娱乐类智力成果,对于具有独创性的网络游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是否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以及如何给予著作权法保护还应当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按照表现形式进行了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分类,其中亦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
7、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分类以其表现形式为基础,而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方式并非是作品分类的依据。对于类电影这一类作品的表现形式在于连续活动画面组成,这亦是区别于静态画面作品的特征性构成要件,网络游戏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亦是连续活动画面。法院注意到网络游戏与传统类电影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区别,即网络游戏的连续活动画面是随着游戏玩家的操作进行的,具有双向互动性,而且不同操作会呈现不同的画面。而
8、传统类电影作品的连续活动画面是固定单向的,不因观众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对此,法院认为类电影作品特征性表现形式在于连续活动画面,网络游戏中连续活动画面因操作不同产生的不同的连续活动画面其实质是因操作而产生的不同选择,并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游戏之外的创作。因此,该连续活动画面是唯一固定,还是随着不同操作而发生不同变化并不能成为认定类电影作品的区别因素。至于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著作权客体也会随之产生新生物,对此应当依据作品分类的实质因素进行判断分析。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中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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