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99078(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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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
2、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朝法律的统称。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
3、刑事犯罪。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大辟:即死刑。 (3)契约制:债务契约: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是官府是否受理债务诉讼的前提条件,也是官府处理债务纠纷、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 买卖契约:
4、又称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 租赁契约 (4)书状: (5)五听:辞听(言辞)、色听(表情)、气听(呼吸)、耳听(听觉)、目听(眼神)三、春秋战国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1)儒: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2)墨:兼爱;尚同;尚贤(3)道:道法自然;无为而治(4)法: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以刑去刑;法、术(君主掌握权势,公开或暗中制驭臣下的策略和手段)、势(权势)2.立法活动:(1)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内容: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前四篇为第一部分,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杂法(第二部分,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
5、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具法(第三部分,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 特点及历史地位:a.从名称看改刑为法,初步确定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b.从体例结构看,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为后世各代封建法典的编纂体例提供了蓝本。c.从内容看,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思想和原则。d.从立法宗旨看,它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的产物,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封建制度,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关系。e.总之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新时代,标志着
6、中国法系的肇始,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四、秦朝法律制度1.法律形式:(1)律: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是秦最主要、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2)令:皇帝代表国家或政府针对一时之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是律的重要补充形式。(3)程: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4)式: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由国家统一颁布或认可。(5)法律答问:官方用问答的形式对法律的条文、术语、立法意图、诉讼程序等所作的明确解释,与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6)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案例。(7)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五、汉朝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
7、思想演变:无为而治转为有为而治2.法律形式:(1)律: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使用的普遍性。(2)令: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发布的命令、文告,是汉朝法律的又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3)科: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事条”或“科条”。(4)比:又称“决事比”,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3.刑法制度:(1)文帝废肉刑: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局限性:并未完全彻底地废除残酷的肉刑。意义:首先,顺应了历史发展趋势,有利于
8、保护社会生产力;其次,结束了奴隶制残酷的肉刑制度,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开始走向文明;最后,徒刑和笞刑代替肉刑成为刑罚体系的主要刑种,从而为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髡钳城旦舂,刑期五年完城旦舂,刑期四年鬼薪、白粲,刑期三年司寇,作如司寇,刑期两年罚作、复作,刑期一年隶臣妾,刑期一年 (3)赎刑:凡犯罪可以宽贷者,允许以钱、谷等赎刑罚。金赎女徒顾山 (4)上请原则:指官僚贵族犯罪之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断,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即根据犯罪者的地位高低、功劳大小及其同皇室的亲疏关系,决定给予减免刑罚的宽
9、宥处理。 (5)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4.司法制度:(1)录囚:指皇帝或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官员,通过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2)春秋决狱: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中的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论心定罪)(3)秋冬行刑:指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之后、冬至之前执行,以示所谓的“顺天行诛”。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1.立法活动:(1)魏律:以汉九章律为基础。在篇目上,由原来
10、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在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劫略、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在体例上,更加科学化,将具律改为刑名,由律文的第六篇,改列于全律之首,真正起到刑法“总则”的作用。在具体内容上,有增有减。(2)晋律:由张斐、杜预作注释,故又称张杜律。增加篇目,完善条例。增加律疏注释,明确立法意图。引礼入法,礼律并重。(3)北齐律 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4)法律形式变化: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法律形式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2.刑法制度:(1)八议:指对封建官僚、贵族、地主等特权人物在犯罪后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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