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doc
《新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doc(1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丽江轩和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章 程一、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丽江轩和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丽江嘉和建材城E1幢46-47号二、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装饰、装潢。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于丽江的城市建设,为丽江城市建筑作贡献,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通过全体职工合股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落实职工主人翁地位,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依法把公司建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坚持面向市场,开拓进取,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信誉第一、效益第一、服务第一;坚持权责明确,科学管理,依法经营,平等竞争。第五条 公司的发展规划:开
2、业前三年,主要立足丽江装饰、装潢市场,遵照政府产业政策,灵活经营,力争不亏。逐步拓展企业经营范围,增强竞争能力,使公司的社会信誉名列丽江之首。三、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部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总额为:¥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代表公司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影响公司的存在。四、公司股东名册第八条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出资证书的出资人为本公司股东。公司在册股东共2人,均为自然人。1、姓 名:邹再兴住 所:古城区西安社区阳春巷50号身份证号:533221197303285412
3、2、姓 名:和钟美住 所:古城区西安街道寨后社区阳春巷50号身份证号:533221197207123325五、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九条 股东及出资1、邹再兴 出资人民币 25 万元作为股金,占股本总额的 50 %;2、 和钟美 出资人民币 25 万元作为股金,占股本总额的 50 %;第十条 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2011年6月2日前缴足所认出资额,逾期未缴或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失。第十一条 全部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证并出具证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以实物或资产作为出资的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
4、计事物所验证出具证明,并经全体股东签字后才能作为公司资产。六、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若其它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不影响公司的继续存在。股东转让出资,待受让人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才成为公司股东。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3、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或质询;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按规定转
5、让出资;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7、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8、股东会认为应由其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足所认购的出资;3、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6、股东会认为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一)股东会第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部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邹再兴、和钟美。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6、;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报表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召开;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临时会;1、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注册资本的50%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
7、议通知中未载明的事项。第十八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会前十五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主持。第二十条 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二条 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1、增、减注册资本;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3、修改公司章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房地产开发 有限 公司章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