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员工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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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国安商品混凝土集团公司 规 章 制 度(讨论稿)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增强 员工集体荣誉感、责任感,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 呼伦贝尔市国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员工奖惩原则:对奖励和惩处分别采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安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公 司全体员工,经国安集团公司届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所属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第一部分 员 工 基 本 规 章 制 度第一章 员 工 守 则第四条 员工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
2、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规程,服从组织分配和安排,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二) 发扬优良传统,树立团队意识,部门、员工之间互相尊重,团结合作,努力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 (三)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要顾大局,识大体,自觉维护公司的声誉和权益,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四)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敷衍塞责和弄虚作假的行为。(五) 单位员工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相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六)务必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的精益求精。(七)不得泄漏公司机密,不得假借职权营私舞弊,不得假借公司名义在外进行诈骗
3、。(八)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随意接待私访来客影响工作。(九) 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带出公司。(十)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十一) 未经主管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档案室、实验室、微机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十二) 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十三) 要按时完成自己分内的工作不得怠慢拖延,严禁用公司电话闲聊、严禁用公司电脑玩游戏、看电影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十四)上班时间禁止饮酒。(十五) 因过失或故意造成公司财物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十六) 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与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
4、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客户的满意程度。(十七) 不准向所监理的施工单位推销材料或介绍施工队伍,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刁难对方。(十八) 不准无证驾驶,不准私自开车,不准酒后驾车。第二章 劳 动 纪 律第五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第六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一)迟到、早退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正点上班开始后十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扣发当日工资额的10元,超过十分钟后到岗位者,以旷工半日论处(因工外出或请假者需经主管签字证明)。2、正点下班前十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扣发当日工资额的10元,无故提前十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处(因工外出或请假者需经主管签字证明)。
5、3、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工一日论处。(二)旷工:指公司职工(员工)违反公司工作制度、不请假而缺勤的行为,旷工扣除当日工资。 1、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二日者,予以记过或记大过。 2、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或一年旷工累计达十二日者,予以除名。 3、请假或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超过15天可以予以除名。第七条 员工事假、病假应填写请假单,按照下列规定办妥后可离开,否则以旷工论;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能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迅速向单位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单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下列规定代办请假手续,否则亦以旷工论。(一) 请假1日(含1日)以内时,报请部门主管批准。(二)
6、请假2日(含2日)以上7日以下的,报请所属单位主管经理批准。(三)请假7日(含7日)以上30日以内,报请所属单位经理及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四)请假2日(含2日)以上7日以内,按当日工资的50%计发 。(五)请假7日(含7日)以上30日以内,按当日工资的20%计发,请假30日以上的停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及各种补贴。 (六)如员工请假日当中含,休息日(周六、周日)和法定休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的工资应照常发放。(七)员工因公负伤、因公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经主管部门及人事部门确认,公伤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因公负伤,伤愈复发,必须持医院诊断书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第
7、三章 请 假 制 度第八条 病假:(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工作的可以休病假。(二)员工因病休息,须凭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据的病休诊断书,方可享受病假待遇。员工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其出据的病休诊断书,原则上无效,特殊急病症,由农村乡(镇)、城市区以上医院出据“急诊”病休诊断书的,原则上限三日有效,超过三天的依据具体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出具虚假证明加倍处罚。病假期限可根据病情轻重酌情考虑。1天以内不扣工资,请假2日(含2日)以上7日以内,按日工资的50%计发;请假7日以上30日以内,按日工资的20%计发;全年请假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停发工资,五险停交,特殊情况依据
8、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员工休病假后上班,上班后三个月内又休病假,其病假时间连续计算。第九条 婚假: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以上、女年满23周岁以上的初婚为晚婚)另增加10天。第十条 员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公司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一)员工在公司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9、;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十一条 探亲假:是指员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员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带薪假期,享受探亲假的员工时间上必须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一)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超过
10、以上规定天数每日按工资的80%计发,超过30天按旷工处理。(四)赴港、澳、台地区探亲按国家及省有关文件执行。(五)休探亲假的员工工资照常发放。第十二条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指职工本人的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以及依着本人供养的兄弟、姐妹、养父母、岳父母)死亡,准休丧假7天,非直系亲属4天(不含往返路所需时间),不扣工资。超过以上规定天数每日按工资的80%扣发,超过30天按旷工处理。第十三条 产假:(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18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男方职工可享受7天的护理假。(二)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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