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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苏市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书乌苏市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书 编号: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甲方代表乌苏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范围内土地,乙方只有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资源、埋藏物等均不属于乙方使用范围。第二章租赁土地、期限,租赁金第三条甲方将位于乌苏市 乡(镇) 处 亩国有土地租赁给乙方进行耕种经营,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第四条 土地租赁使
2、用年限为 30年,从 2012年 1 月 日起到 2042 年 1 月 30日止。 第五条 乙方在租赁 2012年1月至 2015年1月免交租赁费, 2015年 1月至 2025 年 1月每年每亩上交租赁费 元。 2025年1月至2035年 1月每年每亩上交租赁费 元; 2035年 1月至2045年1 月每年每亩上交租赁费 元。租赁费在当年12月30日前交清一年租赁金。第三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甲方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甲方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给乙方实地丈量、核实土地租赁位置和面积。第七条 甲方在乙方按期限、规划进行土地经营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甲方依法予以确权勘界,确定土地经营面积,
3、注册登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八条 甲方有权按时如数向乙方收取租赁金,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害租赁土地和农业资源行为。第十条 尊重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甲方要维护乙方土地租赁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租赁合同。因社会公益事业和国家、地方重点工程需占用土地经原批准租赁土地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可以收回租赁土地。提前收回租赁土地时,甲方应在收回土地60天前,将收回土地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交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
4、应当给乙方补偿,补偿标准甲乙双方根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价值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能确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二条 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因租赁土地界线而产生矛盾纠纷,如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不应有损失,甲方负责赔偿造成直接损失。 甲方无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第十三条 甲方享有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甲方应当为乙方全力争取国家给予当地各项优惠政策第二节 乙方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甲方必须保证乙方优先足量灌溉土地用水,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乙方土地灌溉用水权,否则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必须把电线路架到打井地方,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六
5、条乙方如需用地下水时,甲方负责把打井一切手续办齐,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灌溉土地。如造成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 第十七第 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第十八条 如乙方植树经甲方确认植树面积不收土地租赁费,植树费用乙方自理,林木收益权归乙方所有。第十九条 乙方使用土地不得利用土地进行违法活动,因此而产生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二十条 乙方可以将租赁国家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租、转让。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租赁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第二十二条乙方如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在24小时内将灾害情况上报甲方,在3日内向甲方提交减免租赁费书面申请
6、报告,依据市人民政府确认损失额度,按比例减免应缴租赁费。第17条 本合同在租赁期间,可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时须依法进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租赁期满后,乙方如不再继续租赁,其农田基础设施及地面附着物、构筑物设施,登记造册无偿归乙方所有,并办理注销登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租赁该土地,须在到期前90日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租赁,并经双方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提出申请,视为不再继续租赁,甲方可直接另行租赁。第二十五条租赁期满后,乙方返还土地不得降低原
7、有种植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着节约水资源,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原则,乙方必须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下达农业新技术推广任务。第四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第二十八条 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到了一方权益时,受影响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 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赔偿
8、直接损失。 第三十二条 乙方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经营视为乙方自愿解除租赁合同无偿向甲方交回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另行发包,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自由承担。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不能按期缴纳租赁金,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不交每月按应收总额3收取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乙方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将土地转租、转让。 第三十五条 乙方如无故终止合同,其租赁土地上一切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租赁期满乙方返还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
9、条 合同所在地乡(场)镇根据乌苏市国有土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办200841号)行使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本行行政辖区内农村国有土地租赁金收缴工作。 (二) 严格执行市、乡(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本行政辖区内农村国有土地路、林、渠、水、田以及居民点等规划建设情况。 (三) 保护土地租赁者合法权益,与市国土资源局处理本行政辖区内村民与土地租赁者土地纠纷。 (四) 督促落实本行政辖区内农村国有土地租赁者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下达植树造林、农业新技术推广等各项任务,并做好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治区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合同一律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乡(镇)国土资源所一份。甲方(章): 乙方(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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