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11170(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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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夏、商、西周 商朝制定了“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在禹刑的基础上对商代法律的重新制定。西周的立法活动主要有周王及诸侯、卿大夫发布的命令,以及周公制礼和吕侯作刑。 周初在周公的主持之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建国以后的实践经验,同时继承了夏商两代的礼仪制度中的有用部分制定了周礼。是西周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西周还有九刑,一般认为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可能就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成文刑事法律了。秦朝: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为我们了解秦朝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云梦秦简共有1155枚,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共11种律文的摘录;法律
2、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的解释;封畛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调查、勘验、审讯和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宋朝 宋朝建隆四年完成重详定刑统,史称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宋刑统完成以后,由大理寺刻板印刷颁行天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封建法典。宋朝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编敕,编例,编纂条法事类。 元朝 元朝至元年间制定了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至元新格。元英宗在位期间,集成风宪宏纲,是一部监察法规。元英宗至治年间,汇集前面的法典的主要内容,编成大元通制。元朝还有一部由地方官吏编纂的法典,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为元典章。 明朝 明朝,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六年,正式制定大明律,洪武
3、七年完成,颁于全国。洪武二十二年,再次颁行大明律。洪武三十年,再次改定大明律,编入钦定律诰,至此编纂工作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明律的体例使得传统法典的体例发生了改变,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所制定大明律,以名例为首篇,后以六部为纲,成为吏、户、礼、兵、刑、工的七篇体例。名例一卷:五刑、十恶、八议 吏律二卷:职制、公式户律七卷: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 礼律二卷:祭祀、仪制兵律五卷: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十一卷: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工律二卷:营造、河防 明初还制定有特别刑事法规大诰,共四篇,236条。 由于明太
4、祖不允许子孙修改大明律,后世的皇帝只好编纂问刑条例来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 明朝还仿照唐六典制定了明会典。 清朝在世祖顺治年间完成了大清律集解附例;清世宗雍正五年,再次对法典进行修订,完成大清律集解;乾隆五年修订完成大清律例,大清律例继承了明律的体例。 清朝也制定有会典。共有五朝皇帝制定有会典。清朝还制定有大量的则例。这些则例的内容有诏令、法令、成例、明朝的例。尤其是清朝制定了大量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制度,如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回疆则例、西藏通制等。 二、主要法典的体例及沿革 中国古代法典体例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但是其脉络清晰,层层相因而没有中断。这是中国古代法律
5、制度的一大特点。 中国古代法典受法经影响很大。法经共六篇,汉朝萧何制定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具篇仍然处于第六篇的位置。 魏律对旧律体例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以统诸篇,改变了原来九章律中将“具律”排在第六位,不符合篇章体例的状况。魏律共十八篇。 晋律对于中国古代法典的体例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形成了二十篇602条的格局,并分魏律中“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这种体例上的安排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进行了重新编排。 北齐律的体例更加科学,定律十二篇,由繁到简,为隋唐律的篇章结构提供了先例。最重要的是北齐律合北
6、魏律的“刑名”与“法例”为“名例”,冠于律首,增加了法律体例的科学性。 隋开皇律使得中国古代法典体例基本定型。所定十二篇篇目基本上为唐律所继承。隋唐以来中国古代法典体例的一个重要变化便是编纂刑统,此种法典体例以宋刑统为代表。 明律的体例又使得传统法典的体例发生了改变,大明律篇目与体例,以名例为首篇,后以六部为纲,成为吏、户、礼、兵、刑、工的七篇体例。随后的大清律例也继承了这一体例,共四十七卷,436条。大清律例将例附于律文之后,便与查阅,这又是中国古代法典新的体例。 一、中央行政机构1夏商西周时期夏朝:六卿、三正、四辅臣、三老五 商朝:王畿(内服)卿史、御史、尹等 畿外(外服) 西周:周天子卿
7、事寮和太史寮。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中期,多设有司徒、司马、司空、司寇等司类官职。战国的相制。3秦朝 皇帝制度 三公九卿: 丞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者。 太尉:掌军事。 御史大夫:管理图籍、章奏、监察官吏。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主要有1奉常,2郎中令,3卫尉,4太仆,5廷尉,6典客,7宗正,8治粟内史,9少府4.汉朝 汉初沿用三公九卿制度。西汉中期中朝、外朝之分 武帝时出现了尚书台。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省制度逐渐形成。 从曹魏时起,尚书台已作为中央行政机构。晋以后形成中书省。东晋时出现门下省。 南朝刘宋时,尚书台改为尚书省。6隋唐三省六部制 尚书执行
8、。中书出令。门下封驳。7宋元 宋代两府三司 中书门下:掌管行政事务。枢密院:掌管军事。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三司长官被称为计相,权任甚重。 元代中枢机构采用中书一省制。枢密院掌军事 御史台掌监察 宣政院掌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8明清 明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废丞相制度和三省制度,由皇帝直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九卿由六部尚书和通政使、左都御史、大理卿组成。 成祖时,命学士入阁。逐渐由编修检讨之官参与机务要事。内阁大学士地位多兼尚书衔,权势日重。清朝基本沿用明朝的内阁,但内阁只能处理日常一般政务。重要事务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处理。康熙时设南书房。 雍正时设军机处,由临时机构演变
9、为中枢常设机构。 清朝增设理藩院、宗人府、内务府等机构。9清末 清政府在20世纪初宣布“变法”,实行“新政”,对官制进行了改革。对中央一些部、院等机构或改名,或合并。二、地方行政机构1夏商周时期 商朝已按地域来组织和管理居民。商朝初步形成地方组织体系。如“百姓”、“里君”。 西周:国、都、邑、郊外等。2 . 春秋战国 春秋中叶以后,县和郡逐渐发展成固定的地方制度。县设县大夫(或县令、县尹)为一县之长,由国君任命。郡设郡守,郡守的地位比县大夫低。战国时,郡的地位遂高于县,郡以下分设县。县下设乡、里3秦朝 秦朝以郡为地方最高行政机关。 郡设郡守,郡下设县。县令为县的行政长官,县下一级的地方基层组织
10、有乡、亭、里。4汉代 西汉前期郡县与王国、侯国并存,东汉末期出现 “州”,形成州、郡、县三级。5魏晋南北朝 除继续沿用东汉末年的三级地方行政体制外,由于战乱频繁,州郡长官大多由武官兼任,出现带军事性质的地方行政制度。6隋唐 隋朝州、郡、县三级制度改为州、县二级制度。唐朝沿用,州、县分别以刺史、县令为长官。唐太宗时,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分全国为十道(后改为十五道)监察区。后逐渐演变成高于州的一级政权机关。 唐朝出现府。7宋代 在府州之上设置路。路设四司:经略安抚使(帅司)、转运使(漕司)、提刑按察使(宪司)、提举常平使(仓司);路下设府、州、军、监为直属中央的同级行政机关。8元朝 元以行省为固
11、定的行政区域,形成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制。各级地方皆设蒙古管事官达鲁花赤一人掌握实权。9明清 明朝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各省设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都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同为一省长官。 府设知府,县设知县,统掌所辖区的行政司法。清朝在各省设巡抚作为省的长官,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二司”,为其下属。一般每两三个省设一总督。省以下仍为府、县两级。第二节 职官管理制度 一、官吏选拔1先秦 夏、商、周实行世袭制。 春秋实行荐举、选举、军功、游说、招贤、荫袭2秦朝 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都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秦朝对于
12、官吏的选任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即所谓“五善”。要求为官者要明悉法律令,并以是否通晓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和“恶吏”的标准。 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韱(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 吏有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3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征召。君主直接选拔人才。 “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 辟举。长官自行任用属吏的制度。 察举。皇帝指定科目,大臣等按要求考察和荐举人才。“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13、曹魏 “九品中正制”。4隋唐 科举大致有两类:(1)贡举。设秀才、进士、明经、明法、明书、明算等科。 (2)制举。皇帝临时下诏设定科目,不定期举行。唐朝通过科举考试后,还须经吏部铨试,合格才授给官职。以身、言、书、判为标准。 体貌丰伟 言辞辨正 楷法遒美 判理优长5宋代 宋代士人经科举录取,即可任官,不必再经过吏部考试。考试中实行“糊名”、“誊录”等制度。 宋代官制有官、职、差遣之分,称“差遣制”。差遣制的目的在于使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脱离。官名只用来表示官位和俸禄高低,实际职务由皇帝灵活授予,故称为“差遣”。6明代 明朝官吏的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明科举考试分 乡
14、试(省试):省一级,每三年一次。会试(京试):乡试后第二年举行 殿试(廷试):皇帝亲试,试后分三甲:一甲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任官的途径还有荐举和捐纳。7清代清朝选官除科举外还有如特简:皇帝直接任用会推:大臣互推任用 荫袭:捐纳:二、官吏的考课1先秦 天子出巡,诸侯朝觐述职等方式。战国时期产生了考核官吏政绩的上计制度。所谓上计,就是官吏将一年的预算收入,以及户口、垦田、库藏的增加等,事先写在木卷上,然后剖而为二,国王执右卷,臣下执左卷,年终上计时,国王根据原卷考核实征数目,决定官职的升迁。2秦朝 秦时对官吏的考绩称为“课”。考课的方法分为每年定期的地方对中央的上计制度
15、和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掌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考课两种。3两汉 汉代考课官吏的时间一般每年一小考,称为常课,三年一大考,称为大课。4唐代 第一,设置专司考绩的官员吏部考功司;第二,考绩的周期有严格规定,每年一小考,称为“岁课”,每四年一大考,称为“定课”; 第三,制定了规范的考核标准。实行“四善二 十七最”的考课法;第四,严格按考课奖罚。5宋朝 以七事考监司:一曰举官当否,二曰劝课农桑、增垦田畴,三曰户口增损,四曰兴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较正刑狱,七曰盗贼多寡。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为四善;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
16、、人获安处、振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6明朝 官吏考课制度更加严密。考课分两种:第一种称“考满”,即由上级主管官员对任期届满的下级官员进行考查评定。第二种称“考查”,又分为“京察”、“大计”两种:京察指由都察院主持考查在京各级官员,每六年举行一次;大计指由各地的上级官员对其下属进行的考查,每三年举行一次。考查的主要内容是按“八法”纠查违法失职官员。八法: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 三等:称职、平常、不称7清朝 清朝对京察、大计执行得比较认真。考核的标准是“四格”,“六法”。四格:守:廉、平、贪 政:勤、平、怠才:长、平、短 年:青、中、老六法:不谨、罢软无为、浮躁、才力不足、年老、
17、有疾第三节 监察制度 一、监察组织与机构1秦朝 秦朝首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先河。秦朝的监察官吏称为御史,其长官为御史大夫,位高权重,其职权;一是掌法令,监督法律和法令的实施;二是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三是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2汉朝 汉承秦制,中央设御史大夫,汉代的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有:(1) 司隶校尉,其职“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2)州刺史。汉武帝时,把全国分为十三州部,每个州部设部刺史一人,为地方固定的监察官。刺史规定“以六条问事”。3魏晋隋唐 魏晋时期,中央三大法司基本形成,其中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唐代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若干人组
18、此外,唐代将全国分为十道(玄宗开元间增为十五道),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称为巡按使。4宋朝 宋朝监察机关的权力进一步扩大。首先,弹劾的范围扩大了。其次,允许御史“风闻弹人”而不一定要有实据。 宋代对地方官员的监察也比唐代严密。州、府、军、监均有通制官,职责是监察州县官吏。5元朝 元朝建立了严密的监察体制:(1) 监察机关的地位明显提高;(2) 监察机构进一步充实; (3) 元朝还制定了一系列监察法规。 忽必烈“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6明朝 洪武十五年(1382),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称“风宪衙门”,由此建立了空前庞大的监察机构。增设13道监察御史110人,分掌京师和地方监
19、察工作。建立了监察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明代还创立了负有独立监察权的六科给事中组织。负责监察六部官吏。7清朝 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使监察机构一体化。二、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从机构设置来看,监察机构和司法机构始终是分立的。从权力职责看,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监察机关始终是司法机关的监察主体,对司法机关行使着监督权。1死刑 醢 脯 车裂 腰斩 枭首 磔 坑 绞 戮 弃市 定杀 囊扑 凿颠 抽胁 镬烹(五)耻辱刑 1髡耐、耐刑髡刑源于周,断长发为短发。秦时,髡刑成为一种剃除受刑者头发的刑罚。耐轻于髡,为一种仅剃去受刑者鬓须而完其发的刑罚,2刺字 刺字从古黥刑演变而来,宋朝多用。凡是盗窃罪,要刺在耳
20、朵后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颊上或额角,所刺的安排列成一个方块;若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 刺配:流刑与墨刑的结合。 元朝刺字刑仍然主要适用于盗罪,窃盗罪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明法基本沿用元的做法。3枷号 明朝创设的一种耻辱刑。 枷:一种方形木质项圈,以套住脖子,有时还套住双手,作为惩罚。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以示羞辱,使之痛苦。明代的枷号有断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之分。刑期为一月、二月、三月、六月、永远五种。枷的重量从二、三十斤到一百五十斤不等(六) 汉代刑制改革改革的背景 改革的内容:汉文帝时期,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
21、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景帝时期,将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将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又各减一百。 改革的意义(七)肉刑存废论恢复肉刑的观点1. 强调肉刑的威吓作用,减少犯罪曹魏袁宏:“罚当其罪,一离刀锯,没身不齿,邻里且犹耻之,而况于乡党乎?而况朝廷乎?” 陈群 “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2. 减少死刑,增加人口魏相国钟繇认为:“能有奸者,率年二十至四五十,虽斩其足,犹任生育。臣欲复肉刑,岁生三千人。”反对肉刑的观点1.肉刑过于残酷魏王朗:“前世仁者不忍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以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仇之耳,非
22、所以来远人也。” 2.恢复肉刑不如增加死刑第五章 古代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所有权 一、土地所有权1夏商周时期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记载,名义上的土地王有制。周王将土地分封给贵族。分封的土地不得私自转让、买卖。“田里不鬻”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时期“履亩而税”。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初税亩 ”等。 战国时期,确立土地私有。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废井田,开阡陌3西汉清朝 秦:按户籍、军功授田,成为私有土地。 汉:官田、私田。王莽时期的“王田制” 曹魏屯田制:民屯、军屯 西晋占田制:百姓占田,男子占田70亩,女子50亩。官员占田50顷至10顷。 北魏均田制:(1)男子15岁以上
23、授露田(一般农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露田年满七十还官;桑田可作为私田,不必还官。(2)露田和桑田均不得买卖,但原有桑田超过二十亩的可以买卖其超出的部分。(3)地主可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情况另外获得土地。奴婢授田与农民相同,耕牛每只授田30亩,但仅限四牛。(4)地方官按官职大小授给公田。隋唐:1. 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和牛都不受田,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可以受田。 2.关于官吏受田的规定比前代各朝更完备.3.土地买卖的限制松驰。 4.优待府兵官兵。宋朝采取“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土地流转频繁。 明清:官田、民田二、无主物、遗失物、埋藏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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