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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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一、刑、法、律的演变及意义1、演变:夏、商、西周叫刑,春秋和战国时期叫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将法律称为律。刑、法、律有时也泛指该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2、意义:刑,着重惩罚;法,不仅要求惩罚,还具有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意思;而律则又进一步强调标准的统一。至此,法律的含义才变得全面。二、禹刑汤刑甘誓奴隶制五刑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3、甘誓 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甘
2、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4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三、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1、“天罚、神判”思想在周初的动摇2、“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3、“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4、“明德慎罚”: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 “德”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四、礼的内容与性质、礼与刑的关系、周礼、九刑、吕刑1、礼的内容与性质(1)礼的概念: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名分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
3、规范的总称(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3)礼的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2、“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2)地位上:礼主刑辅。(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周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一般所说的“礼”或“周礼”。4、九刑(1)“九刑”是指西周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律,春秋时期就失传了,今人只在左传中见其名称的文字记载。(2)九刑有两种含意:九种刑罚、刑
4、书九篇(奴隶五刑和鞭、扑、流、赎)5、吕刑(又称为“甫刑”)吕刑是周穆王时令司寇吕候所作,其基本精神在于贯彻“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吕刑吸收前代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它是周朝两次比较大的法律活动之一。五、西周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慎重严明地对待刑罚,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或一贯犯罪,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犯了大罪,但由于是过失或偶犯,也可不杀。六、郑、晋两国“铸刑书”和 “铸刑鼎”,郑国邓析的竹刑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5、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修定的刑书铸于鼎上。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激烈反对。 3. . “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驷歂杀死郑国大夫邓析,而采用邓析所定的“竹刑”。竹刑本无法律效力,但后经郑国统治集团认可和采用,便成为郑国的国法,而具有适用于郑国的效力。 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七、李悝法经的篇章体例与内容及其历史意义。1、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6、,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1)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2)基本特征: 第一,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 第二,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第三,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3)历史地位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
7、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从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律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八、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反映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2、否定了奴隶主阶级的“礼治”原则,申明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精神;3、打破了奴隶主阶级“ 临事制刑”的传统,确立了新兴地主阶级的“事断于法”的司法原则。九、秦朝法家立法思
8、想的全面实施1、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一说公元前356年),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二是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和一切特权。 三是奖励耕织,重农抑商。2、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一是废除井田制,“开阡陌封疆”,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二是普遍推行县制; 三是按户口征收军赋 。3、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
9、举吞并其余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商鞅变法对于中国封建法制建设所作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十、秦朝刑罚原则、秦朝诉讼形式的划分1、刑罚原则(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处罚。标准: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犯罪的区别。(西周称为眚与非眚)处理: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慎从轻处理。(3)、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4)、犯罪连坐的原则所谓连坐,即一人犯罪,全家、亲属、邻里或其他有
10、关系的人一同株连受罚。(5)、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6)、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凡携带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罪论处,而以逃亡罪论处。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2、秦朝诉讼形式的划分根据诉讼主体的地位,一般分为公诉和自诉。根据诉讼案件的性质,自诉又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公室告”,指控告诉讼非本家庭成员间的盗窃、杀人、伤害等“公室犯罪”行为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不得拒绝受理。另一类是“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内部成员间的“非公室犯罪”或“家罪”行为的案件。
11、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仍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十一、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1、汉初期的无为而治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表现为“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2、汉中期的“独尊儒术”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3、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1)汉朝初期继承秦律(2)利用皇权渗入司法领域(3)利用决事比深入立法领域(4)引经注律十二、“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1、“约法三章”:公元前206年,刘邦,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2、汉律六十篇:汉高祖时期:萧何九章律9篇;叔孙通傍章18篇汉武帝时期:张汤越宫
12、律27篇;赵禹朝律6篇十三、春秋经、“先请”、上计、秋冬行刑、录囚1、春秋经:春秋在汉代被尊为经典,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子,司法官依春秋经义断案,这样春秋经也就成了一种凌驾于现行法律之上的独特法律形式,其效力大致相当于今日的宪法。2、先请:“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帝王所沿袭。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3、上计:所谓“上计”,即郡守在年终时派上计掾和上计吏各一人,把本郡的农业生产
13、、户口增减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情况写在计簿上,向中央(西汉为丞相,东汉为司徒)汇报。4、秋冬行刑:汉朝重大案件的审理判决与刑罚执行,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凡死刑一般在立秋至冬至这段时间内执行,故称秋冬行刑。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是董仲舒所主张的阴阳五行学说和天人感应理论。5、录囚: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清朝的秋审、朝审制度即源于此。十四、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改革背景、原因、内容、意义1、背景:缇萦上书 2、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3、内容:(1)、文帝时: 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 黥刑-髡钳城旦舂(去发后颈部
14、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死刑。 汉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传统伤残人肢体的肉刑,具有重要意义。(2)、景帝时: 劓刑-由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斩左趾-由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景帝中元六年,又降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同年,景帝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4、意义 (1)、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2)、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3)、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十五、西汉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1、恤刑原则:
15、亦即恤刑制度,恤刑是指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处刑时给予特别宽宥的做法。汉朝在处刑问题上,对老、幼等人都有宽免规定,以标榜统治者的“仁慈”。2、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子相隐”理论。十六、春秋决狱定义、背景、原则及影响1、产生背景: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2、定义:所谓“春秋决狱”,是指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的、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其时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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