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许昌市行政处罚检查制度(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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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昌市行政处罚检查制度第一条为科学有效组织行政处罚检查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检查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执行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部门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行政处罚检查应当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预
2、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级、本部门行政处罚检查工作。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第五条检查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一)处罚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主体是否合法;(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处罚权限、管理范围;(四)罚没和扣押财物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类行政处罚凭证、文书应用是否正确,案卷管理是否规范;(五)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落实情况;(六)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预先法律审核制度、告知制度、案例指导等制度落实
3、情况;(七)按有关规定是否建立内部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处罚责任追究是否到位。第六条检查行政处罚的主要方式:(一)现场检查;(二)调阅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文书;(三)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四)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七条在检查行政处罚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并纠正;(二)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河南省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许昌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第八条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配合检查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行政处罚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必要时可不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检查。检查的结果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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