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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受让委托合同产权受让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监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操作规则等制定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三、合同涉及当事人基本概况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清楚,如委托人是自然人,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2、)、居住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四、委托标名称: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五、提交文件:一般应当提供资格证明(包括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自然人有效证明)、受让决议、有批准权限批准文件等资料及复印件。六、佣金:乙方为甲方提供委托业务,向甲方收取报酬。七、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费用:包括支付给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权证变更费用。八、争议解决方式,除协商和调解方式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但选择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约定其他方式。本合同涉及当事人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3、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委托合同。第一条 委托事项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受让(转让方名称)持有(标企业名称) %产权(股权)经纪机构,按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场内交易规则为甲方提供场内经纪服务。2、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指定其执业经纪人 (姓名) 负责办理甲方委托收购上述产权或股权产权交易事项。第二条 具体服务内容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2、提供产权交易信息;3、提供策划投资咨询服务;4
4、、制作投资分析报告;5、寻找受让标;6、办理受让申请手续;7、制作受让方案(投标书);8、参与受让、招投标、拍卖手续洽谈;9、参与合同签约;10、参与受让标交割;11、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办理合同审核有关手续);12、代为办理有关权证变更手续;13、其他。第三条 委托期限本合同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止。委托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事项未成交,甲方有权委托其他经纪机构提供本合同约定经纪和/或其他服务。(或:除非该项目撤牌或变更交易场所,甲方应继续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经纪和/或其他服务。)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国有
5、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操作规则和配套细则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2、甲方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文件要求,向乙方及时、完整地提供( )及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要求所有相关文件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式内容。如为复印件、甲方须加盖证明章。3、甲方应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和陈述有关事实,乙方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核实。甲方应承担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法律后果。4、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委托事项进展情况,监督乙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有义务勤勉尽责,提供场内经纪和其他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报告相关情况。5、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
6、务。乙方处理委托事务时基于甲方利益考虑,认为需要甲方变更指示,应当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所引发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6、双方均应就委托事项所提供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与交易无关第三方披露或说明本合同项下对方所提供任何资料和文件。第五条 交易服务费、经纪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1、甲方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内办理产权交易应按有关规定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账户如下:账户名称: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广州环市东路支行账 号:2005 8383 3310 0012、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甲
7、方须向乙方支付受让标成交价 %作为经纪服务费,经纪服务费须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3、经纪服务费由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统一代收。账户如下:账户名称: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广州环市东路支行账 号:2005 8383 3310 0014、甲方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费用,包括清产核资、实地考察、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5、如甲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通知时间、地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转让款。账户名称: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账 号:第六条 违约
8、责任1、甲、乙双方若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操作规则及其配套细则有关交易业务规定和本委托合同约定,违约方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甲方如未按本委托合同约定支付佣金,每逾期 天,应按佣金总价款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4、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在挂牌期间和撤牌后90日内与转让方私下成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遭受损失,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委托转让产权总价 %违约金。第七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本合同条款。2.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应当
9、结清已发生委托代理费用。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或依法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九条 甲、乙双方承诺1、甲、乙双方承诺其所提供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陈述事实真实、完整、有效。如有不实,将承担由此带来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2、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所述委托事项已获得甲方有权机构批准或授权。3、除非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保证不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转让委托合同;甲方保证在( )挂牌期间和撤牌后( )日内不与转让私下接触、洽谈成交。4、乙方保证其具备从事甲方委托事项所有资格及资质,并按照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如未按甲方指示办理委托事务,将承担由此带来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十条 其他上述条款未尽事项约定。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所必备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存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一份。(以下无正文)附件: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执业经纪人(签字):签约地点: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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