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难点讲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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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难点讲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难点讲授十九、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南大学会 1.股东南大学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南大学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南大学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不管其所持股份有多少,都是股东南大学会的成员。 2.股东南大学会的职权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南大学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2)上市公司的股东南大学会还有权对公司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南大学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
2、.股东南大学会的情势 股东南大学会分为年会与临时大会。股东南大学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南大学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以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南大学会的召开 (1)股东南大学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位董事主持。 (2)董事
3、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南大学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召开股东南大学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南大学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南大学会召开10日条件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南大学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4、南大学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股东南大学会不得对召开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股东南大学会的决议 (1)股东出席股东南大学会会议,所持每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南大学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empirenews.page-(2)股东南大学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股东南大学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情势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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