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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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导论一、国际经济法概念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效劳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标准和法律制度的总称。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调整的经济关系复杂性,调整的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法律标准的多样性,包括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 三、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
2、。 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在此项关系中,国家及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间是管制及被管制的关系。 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关系。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包括双边、区域和多边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 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那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华沙牛津规那么?、?约克安特卫普规那么?等。 重要国际组织决议 各国国内立法:如对外贸易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知识产权法、合同
3、法等。 辅助性渊源:国际司法判例、学说五、国际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 国家经济主权原那么:开展中国家如何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原那么:实质公平及形式公平国际合作以谋开展原那么:国际经济开展的必然要求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主体一、自然人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是由该“外国国内法及其及内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决定的。而国籍在区别自然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还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能力及资格。二、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泼,也是数量最多的局部。我国在有关法人国籍确定的问题上主要采用
4、依法人住所地和法人登记(注册)地相结合的原那么。三、国家1、国家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缔结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 签订有关的国际经济合同 2、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国家既可以具有参及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行为又可以具有参及国际经济活动的行为;国家参及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具有合同当事人身份(或平等主体身份)和主权者身份两重性;国家通过它的机关或机构以国家名义参及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国家机关或机构以其自己的 名义参及国际经济活动,由其独立承当相应责任;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3、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那么是国际法国家主权原那么派生出来的一项独立原那么,其主要内容为:司法管
5、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 强制执行豁免。国家可以通过明示或通过参加国际条约的行为表示放弃豁免权。四、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章程,并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五、跨国公司1、概念: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管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2、特点:生产经营的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管理
6、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3、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诸实体没有特殊地位。母公司具有基地国的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们及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的地位一样。 2、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一般认为其是国内法人,其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4、跨国公司及有关国家的矛盾及冲突主要是跨国公司及东道国、母国,东道国及母国之间产生种种矛盾和冲突。六、 国际经济组织一、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1、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世界银行 3世界贸易组织 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
7、谈判场所,并 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对个成员的贸易政策及法规进展定期审议;协调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1欧盟2北美自由贸易区3亚太经合组织 4安第斯条约组织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买卖 1、概念: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行为,具体是指一国当事人及另一国当事人之间所进展的商品、物资进出口活动,一方支付金钱给对方,以获取对货物的所有权。 2、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 A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主要是贸易术语 B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C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二、国际贸易术语1
8、、含义:是用三个英语简写字母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费用负担、手续的承办和风险承当的责任划分。2、作用:简化交易磋商内容,缩短时间和节省交易费用贸易术语,按其顺序分为E、F、C、D四组:E组: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该术语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较适用国内交易。 F组:卖方责任:1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2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3自费向买方提交及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 :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
9、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即履行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各自所应承当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边为界。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货物装运上船为界。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卖方责任:1、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2、除非买方未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或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
10、达,或未接收货物,或比通知的时间提早停顿装货,卖方承当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运上船为止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3、必须支付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运上船为止及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支付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买方责任:1、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2、在卖方按照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时受领货物;3、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运上船时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由于未按照规定将所订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
11、接收货物,或较原订通知的时间提早停顿装货,那么自约定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 为限;4、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运上船之时起及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于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较原订通知的时间提早停顿装货,或未能就租船事宜给卖方相应的通知而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5、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支付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 货交承运人。 该术语指卖方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海关
12、出口手续,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合同指定地点由买方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照管,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但是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指定或选定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或者其所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接收货物;或者,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向卖方发出适当的装运通知,从而致使卖方不能履行其交货义务,那么从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即须承当货物的一切风险。不过,这须以有关的货物已正式划归于合同项下为条件。假设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那么卖方应当负责装货;假设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那么卖方不负责卸货。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C组:卖方责任:1、自费办理运输手续并交
13、纳运费,及情况下办保险费。2、术语中承当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及费用。、术语中承当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及费用。3、办理出口及结关手续。4、提供有关的单证或电子单证。 : 本钱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该术语指卖方必须支付货物的本钱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是,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那么自货物于装运港装运上船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当。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 本钱、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及术语一样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当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
14、同并支付保险费。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运上船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当。 卖方责任:、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根据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载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2、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及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根据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拟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
15、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政变险。、卖方必须支付及货物有关的费用,直至货物装运上船越过船舷为止;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的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在需办理海关手续时需支付的费用,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买方责任:如买方未按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己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买方必须支付自卖方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货
16、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买方未按规定给予卖方通知,那么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己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所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在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当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通常也称为“到岸价格或“到岸价。 :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及术语一样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
17、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当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由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该术语指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并负责将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由承运人照管。货物交至承运人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自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当。 D组:卖方的责任:1、将货物运至约定的地点或目的地交货;2、承当货物运至目的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3、在术语中,卖方不但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还要办理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并交纳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
18、货。卖方应承当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卖方还须负责提供单据:1、商业发票;2、正式出口文件;3、提单或一般运送单据;4、协助买方取得输入货物而须由发货国签发的文件。买方负责:待货物交买方处置后其一切风险及费用。 :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当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买方负责:待货物交买方处置后其一切风险及费用。 :完税后交货。术语是指卖
19、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及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当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负责 :仅须负责将货物自送达之运输工具上卸下。和卖方都不负责进口清关,而只负责出口清关,包括目的港卸货费用,不包括目的港卸货费用。术语卖方负责出口清关和进口清关。3、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三、象征性交货 指在买卖双方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承运
20、人后,并向买方提供包括物权证书在内的有关单证,凭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及其他商业单据履行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卖方履行交单义务。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卖方提供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运达目的地,买方仍可拒绝付款。 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如果货物运达目的地时,不符合要求,即使买方已经付款,仍可据合同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所进展的货物买卖。是国际交易中最普遍的一种交易形式。特征: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
21、国家境内。2、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且有特定的范围。3、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具有复杂性。4、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标准的多样性。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如果国际私法规那么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国际私法规那么导致适用其法律的国家必须是缔约国。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
22、销售三加工、装配合同和效劳合同不适用公约:供给尚在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买卖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给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局部重要材料。公约不适用于供给货物一方当事人的绝大局部义务在于供给劳力或其他效劳的合同提供劳力和效劳的义务占卖方义务的50%以上。四公约不涉及的问题: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被称作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而并非合同责任,所以,亦不应当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五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双方
23、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按照公约第12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批准参加公约时,已经对公约中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可用非书面形式作成的规定提出了保存,那么,当事人就必须遵守缔约国所作出的此种保存,而不能排除其效力。当事人亦不得改变或减损第12条的效力。 六我国对公约的保存: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六、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说明发价人在得到承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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