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合作协议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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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作 协 议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丁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共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伙期限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二条 出资方式:1、甲出资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60%;2、乙出资人民币七万五千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15%;3、丙出资人民币七万五千元,以现
2、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15%;4、丁出资人民币五万,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10%。5、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正。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
3、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五条 财务、会计乙、丙、丁三方有权随时查阅公司账务,甲方应及时配合乙、丙、丁查阅账务工作,并安排指定人员协助。乙、丙、丁任何一方对账务有疑义,甲方应当予以解释。第六条 盈余分配企业的盈余分配按甲、乙、丙、丁各自的出资金额的比例分配。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比例和分配时间:1、比例:每年盈余的50%作为利润分配(净利润分配不得超过80%),未分配利润用于扩大经营;2、每年的财务结算应该在下一年度的一月三十一日之前完成;3、分配时间:每年二月二十八日(闰年为二月二十九日)前分配上一年度利润。第八条 关于追加投资1、是否接受甲、乙、丙、丁或甲、乙、
4、丙、丁之外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投资,由甲、乙、丙决定,实行一票否决制;2、追加投资应在上一年度结算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超过此期限,按照下一年度的追加投资计算;3、追加投资额最少不可少于十万元,少于十万元按临时借款处理;4、追加投资后,应按新投资额核算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和投资风险比例。第九条 关于债款债务按各自的出资额比例承担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第十条 有限合伙人1、甲、乙、丙参及管理,丁不参及管理,但丁在本公司有工作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工资由甲、乙、丙共同制定。2、有限合伙人(丁)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5、。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及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及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第十一条 管理2、公司任何制度的设立均需甲、乙、丙同意方可实施,实行一票否决制;3、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由甲
6、作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运营有最终的决定权(但不包括企业的管理制度),但甲应充分听取乙和丙的意见,在乙和丙未知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效(乙和丙其中任何一人未知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效);4、乙方、丙方在没有离开他们各自的公司前,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乙方和丙方的报酬,在乙方和丙方离开他们原来各自的公司进入本公司后,其报酬由甲、乙、丙三方共同重新核定;第十二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丁)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
7、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甲、乙、丙、丁)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8、合伙人及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1、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及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及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
8、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四条 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实行一票否决制;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4、入伙的新合伙人无论是否参及企业的经营管理,都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五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一)自愿退伙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2、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当然退伙的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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