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否免除赔偿费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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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否免除赔偿费用李先生XX年2月16日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并担任备件制作员,同年8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计划培训协议书,约定XX年8月27日至XX年8月26日,由公司出资为李先生提供培训,培训费为10万元。完成1年培训后李先生有义务为公司继续服务5年,至XX年8月26日。因被诉人原因不能履行服务期的,申诉人有权要求被诉人作出赔偿,赔偿标准为“培训费用*未服务年份/总需要服务年份”。支付的培训费用由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工资待遇、实习费组成。XX年9月22日,李先生以家庭原因及在公司无发展空间为由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公司免除其培训期间的相应培训费用。公司同意了他的辞职请求,并
2、于一周后开具了退工单,但拒绝了要求免除支付赔偿费用的请求。李先生在办妥辞职手续以后即离开了公司,公司多次及李先生商洽但未果。于是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被诉人李先生应按照当时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条款,支付未履行完毕服务期的违约赔偿金40000元。李先生辩称:辞职是向申诉人提出通过协商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在申请辞职的同时明确表示了不接受赔偿培训费的条件。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那么辞职就不成立,双方合同依然有效。同时认为公司将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也计算在赔偿费用中是不合理的。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双方当时因培训而约定了服务期限,被诉人应当按约履行协议。如被诉人在服务期
3、内提出辞职,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诉人在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同时,仍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称如不能接受其要求辞职将不生效的说法难以成立,及法无依。且被诉人在获准辞职领取退工单后未再上班,事实上的离职行为已成立。但申诉人把在培训期间支付被诉人的工资计入培训费中,缺乏依据。经调解不成,最终仲裁委裁决,扣除李先生已服务的年限,按照赔偿费用递减原则,李先生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公司赔偿金16000元 (扣除其中的工资支付数额) 。本案的焦点是李先生辞职的同时,能否要求单位免除在职期间单位出资培训的费用?本案中,李先生在履行服务期中因个人原因辞职,同时还提出免去培训期间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显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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