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股份公司股权第三人提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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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标准二十六 合同编号: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第三人提供)出 质 人: (以下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 账号:营业执照注册号:电话: 传真: 邮编:质 权 人:中国【】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住所:北京市【】法定代表人: 【】电话:010-【】 传真: 邮编:100048根据 (以下简称“债务人”)及乙方签订的第 号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以下简称“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的约定,乙方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 提供担保,为确保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中乙方的权益,现甲方以其所有的股权(以下称质押财产)向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甲、乙双方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
2、同。第一条主债权 甲方对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的全部内容知悉且同意。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约定的乙方对债务人的所有债权。即依据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所连续(或不连续)发生的乙方对债务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支付的担保费、债务人应偿还的代偿款项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四条质押反担保的范围。第二条质押财产2.1 名称:甲方持有的 公司(以下称股权来源公司) 万股;2.2 甲方股票账户: 2.3 甲方保证:2.3.1 本质押财产为甲方合法所有(本质押财产如为甲方及他人共有,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2.3.2 本质押财产不存在瑕疵
3、、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2.3.3 已完成及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2.3.4 提供及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第三条质押财产价值签订本合同时质押财产价值为 。 上述质押财产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乙方依据本合同对质押财产进行处分估价的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质押财产最终价值以乙方实现质权时实际处置质押财产的变现值为准。第四条质押反担保的范围4.1 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中约定的乙方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4.2 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4.3 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应向
4、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合同(或担保函)无效而导致乙方支出的赔偿费、乙方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的处置费等;4.4 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第五条质押登记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及乙方共同到质押登记机关,按照质押登记机关要求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由甲方支付及登记相关的一切费用。第六条质押费用质押财产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费用和质押财产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乙方代缴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第七条甲方的义务、陈述及保证7.1 质押
5、期间,保证是该质押财产的合法所有人(使用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质押财产转让、赠及、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质押财产价值的任何行为。7.2 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的,应在价值减少之日起或乙方要求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新的及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7.3 及时告知质押财产存在共有、未结案的诉讼、仲裁、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质押权的任何情况。7.4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评估、公证、保险、鉴定、以及其他费用。7.5 因质押财产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7.6 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独立于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下的任何其他担保,乙方可自由选择行使及本合同项下担保共存的其他担
6、保权利;乙方取得、放弃或迟延行使其他担保权利的,甲方承诺仍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甲方不可撤销地放弃任何有关乙方担保权利行使的抗辩。7.7 甲方同意在其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形时,乙方可在乙方公司网站、中国担保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甲方违约的情形。7.8 在质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向股权来源公司及其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提出任何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也不授权或授意任何人向股权来源公司及其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提出任何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7.9 在质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对任何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表决,或者签署有关记载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文件或任何类似文件;也不授权
7、或授意任何人对任何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表决,或者签署有关记载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文件或任何类似文件;7.10 在质押期间内,甲方行使在股权来源公司的股东权利,须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详细的资料:(1)股权来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2)股权来源公司的合并或分立;(3)股权来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4)股权来源公司任何重大举债或任何可能导致重大负债的行为;(5)股权来源公司处置重大资产;(6)利润分配;(7)放弃其对质物及孳息所享用的任何权利。7.11 其他义务: 。第八条 质押的效力8.1 质权存续期间,甲方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8.2 质权存续期间,质押财产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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