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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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州财政局、经贸委,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八月二日主题词:企业 发展 资金 管理 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05年8月8日印发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
2、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由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资金”)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支持方向是:(一)专业化发展;(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三)技术创新;(四)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五)列入自治区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和财源培植计划的重点项目;(六)具有地区产业优势的特色产品项目。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
3、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负责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财政厅负责确定自治区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对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七条专项资金可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4、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第八条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自治区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8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自治区专项资金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贴息额度不超过150万元。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经济效益良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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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小 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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