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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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理解及适用1999版施工合同修订的背景情况一、GF-1999-0201示范文本(以下简称“1999版施工合同”)及2013年现行法律体系不相适应从1999版施工合同颁布实施至去年已有近14年时间,期间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及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
2、办法、国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此外,国家还出台和修订了及工程建设紧密相关的法律,如合同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等。1999版施工合同内容及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影响到施工合同管理以及合同风险控制等方面,尤其对于解决施工合同中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显得乏力,比如招标发包的合同效力问题、转包挂靠问题、暂估价项目的管理问题、情势变更问题、迟延结算和支付问题、暂停施工问题、竣工验收及移交问题、缺陷责任问题、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合同解除等问题。因此,对1999版施工合同进行修订势所必然。
3、二、1999版施工合同结构和内容及建筑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1999版施工合同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建筑市场的专业化程度较低、行政管制较多,因此在合同条款设置上较为粗放,更多地体现了行政力量的介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的专业化、市场化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融合,对于合同文本的专业性和操作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1999版施工合同中没有考虑暂停施工的问题,而暂停施工作为目前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常见现象和纠纷争议事项,亟需予以规范。再如开工问题,1999版施工合同中没有对开工的程序进行约定。另外,1999版施工合同在结构和内容上存在条款设置粗放、权利义务设置不均衡及风
4、险分配不明确等问题,不能有效地指导复杂的工程活动。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因合同约定不明确产生纠纷的情况非常常见,各方也呼吁对1999版施工合同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专题一:使用说明依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
5、: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及设备、试验及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及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及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
6、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及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
7、、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专题二:新版施工合同的有关法律基础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由承揽合同发展而来,其法律的特征应当符合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第15章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承揽法律关系中要求定作人提供资金并提出具体的定作要求,而且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而对承揽人基本
8、上仅作手艺、工艺等技术要求,一般不承担加工承揽材料的市场风险。建设工程合同中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要求也不能完全脱离承揽合同的基本要求。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价值首先,强调多重法律价值,且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顺位在先。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来看,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强调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工程建设领域法律规范的立法价值,存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顺序,此及普通民事交易活动不同。其次,强调公平分担风险的原则。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本质内容,在发包人和承包
9、人之间必须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担,方能为建设工程下昂贵活动提供正常发展的保障。第三,兼顾合同管理的效率原则,强调建设工程相关活动的程序性。从效率角度出发,商事合同的实质即为交易,因此,为了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纷争,应当对于交易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程序规范,减少双方当事人摩擦、避免粗放管理。三、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合同的最重要的使命就是以实现合同目的为目标,通过条文安排完成对合同各方权利及义务的合理安排。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草的过程中,在准确认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特性的基础上认真谨慎分配合同各方当事人的风险,并根据其合同属性将风险转化成权利义务条文落实到具体的合同行为中。建设工程合
10、同中,发包人通常为出资人,从合同管理的角度出发,不要求发包人是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法律通常也未对建设单位主体提出特别的资质要求;而承包人作为专业机构,主要依靠其技术完成工程承揽业务,当然应当承担法定和约定的施工责任,但是对于因市场风险变化引起的法律和合同后果,应按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承担有限风险。四、示范文本应当符合中国国情,并促进交易习惯的形成,有效推进工程实践合同的根本目的并非为了仲裁或诉讼,一个高质量的合同应当能够切实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当事人愿意自觉的使用合同以约束交易行为。从这个意义上看,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充分考虑到工程建设领域的现状,并试图通过其条文安
11、排,解决以往工程合同中的顽症,并成为一定的交易习惯,引导施工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走向合法、公平及高效。专题三:新版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国内外相关合同文本的成功经验,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以下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双向担保制度为从根本上解决国内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新版合同吸收了FIDIC合同的承发包双方互为担保制度,即第2条发包人的支付担保和第3条的承包人履约担保条款。2013版合同在双方互为担保制度上明确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及FIDIC合同相比,更有利于维护承包人的权益,可以更好地平衡发
12、承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二)合理调价制度关于变更调价制度,FIDIC合同规定在12.3款估价和第13条变更和调整中,2013版合同第10条【变更】、第11条【价格调整】借鉴和吸收了其中的大部分规定。关于2013版合同借鉴和吸收FIDIC合同中的情势变更调价制度,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2013版合同借鉴和吸收了FIDIC合同12.3款估价中的有关内容,在10.4.1【变更估价原则】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13、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及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其中第(3)项规定显然可以有效防止和解决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问题。2、FIDIC合同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中规定了合同价款因劳务、货物以及其他投入工程的费用的涨落而调整及具体调整方式,2013版合同则在第11条规定了“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1款)和“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1.2款)。其中11.1款规定了因人工、材料、设备
14、和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调整合同价格及具体调整方式(采用价格指数、造价信息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调整价格差额),该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
15、,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款规定了“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16、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在2013版合同中增加条款规定“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和“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可以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理分担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化的风险,有效平衡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三)缺陷责任期制度2013版合同考虑到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及工程质量保修问题,在参考FIDIC合同缺陷通知期和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于2007年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基础上,引入了缺陷责任期,并纳入了原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中的部分规定。2013版合同在15.2款规定了“缺陷责任期”:“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17、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2013版合同中所使用的“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及FIDIC合同中所使用的“缺陷责任”、“缺陷通知期”存在着区别。因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仅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而并未规定“缺陷责任期”,在我国之前的工
18、程实践中,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修复,均是通过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来解决的。2013版合同第15条为“缺陷责任及保修”,其中15.1款为“工程保修的原则”,15.2款为“缺陷责任期”,在2013版合同引入“缺陷责任期”之后,关于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修复,就同时存在着“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者之间显然存在重合和冲突之处。为解决该问题,2013版合同1.1.4.4目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目规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9、之日起计算。”1.1.5.7目规定;“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2013版合同中引入“缺陷责任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问题,在今后适用2013版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予以注意,并注意解决“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之间重合和冲突的问题。(四)工程系列保险制度2013版合同在18.2款中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并借鉴和吸收FIDIC合同18.1款中的有关内容,在18.6款中规定了“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增加该款规定可以有效促使发承包双方自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保险,强化发承包双方通过工程保险来防范和化解工程
20、风险的意识。(五)工程移交证书制度建设工程是正在加工中的不动产,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即形成物权。FIDIC合同通过分别设定工程接收证书和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构建起了建设工程领域内的物权证书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13.2.2项“竣工验收程序”第(3)目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第15条“缺陷责任及保修”第2款“缺陷责任期”第4项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
21、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从不动产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责任看,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发包人发出“工程接收证书”,表明承包人加工的工程已经形成不动产物权并且已经转移所有权,转移占有的同时风险责任也已经转移;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表明承包人第一阶段的保修责任已经完成,扣留保修金的保修期的期限已经届满,发包人应释放扣留的保修金。设定这两项国际上通用的不动产物权证书制度,有利于用证据妥善解决在建设工程完工报竣、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工程交
22、付诸环节中的矛盾,有利于避免目前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发生的实际竣工日期难以确定、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验收通过及竣工资料移交的关系以及工程接收时间等争议。(六)索赔期限制度2013版合同借鉴和吸收FIDIC合同中的规定,在19.1款“承包人的索赔”第(1)项中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此外,2013版合同还在19.3款“发包人的索赔”中规定:“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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