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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代理合同模板 个人代理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_ 甲方:_ 乙方: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个月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
2、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适合个人投保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 (一)
3、甲方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过错
4、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代理手续费,已领取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
5、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有关待遇。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
6、)应达到甲方确定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 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从合同。 第十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个月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7、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合同维持条件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其他应当终止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
8、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活动,除经甲方追认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
9、则作为本代理合同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期限届满前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 乙方(签字):_ 负责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
10、下简称本公司)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在业务活动中,必须仪表整洁,礼貌待人,态度热情,不得有与客户争吵等过激行为。 二、拜访客户应事前约定适合时间、地点,事前未约定拜访应选择客户适合时间。 三、与准保户接触时,首先要表明自己是本公司代理人身份,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本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客户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 五、在与准客户讨论保单时只能使用本公司提供给代理人展业宣传材料,且必须使用完整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只选择最有利部分。不能用其他公司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未经本公司事先
11、同意自制宣传说明材料。 六、只使用本公司提供,或事先经本公司批准销售建议书和有关数字。 七、对保险条款解释,应尽可能地保证准保户理解他应承担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他有权获得保单利益。 八、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九、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对保险利益描述应特别强调未来利益不确定性。在举例说明利差返还性质时,应当清楚地表明,这种举例仅仅是为了说明保单特征,所描述利益是基于对未来利率假设,因此不是保证可以获得。 十、在与其他类型保险或投资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知识和能力,阐明每种保险或投资特点。 十一、尽可能地使所建议险种符合准客户
12、需求,并且不超过准客户负担能力。 十二、只对那些自己有能力处理事情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寻求或介绍其他专家意见。 十三、不得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任何其他保险中介人做出不正确或误导性陈述。 十四、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符合准客户需要,不得试图促使准客户取消任何现有保单,并应准确完整地说明、比较现有保单险种与所推荐险种。 十五、在完成建议书或投保单或其他任何材料时: 1避免影响准保户,并要使之明白所有回答或声明都是他责任。 2必须提醒准客户注意投保单上有关声明,并向准客户讲明欺诈、不告知和告知不实后果。 十六、特别强调保单长期性以及中途失效或退保后果。 十七、不得以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或佣金回扣
13、或以保单规定之外任何利益诱使客户投保。亦不可为达到诱使某公司客户转保、失效、丧失权利和退保目而做出错误陈述或不够完整准确比较,以及试图诱使其他本公司业务人员不对保单进行服务。 十八、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任何额外费用。 十九、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收到保险费后要按规定立即交付本公司;不得将收取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或挪作他用。 二十、不得代客户垫交保险费。 二十一、不得修改本公司任何单证、文件、资料。收到投保单后应立即转交本公司。 二十二、不得代客户在投保单及其他应由客户签字单证或文件上签字;未经客户本人书面授权,不得让第三者代客户签字。 二十三、除非代理合同有明确规定,不得代表
14、本公司承担责任,不得以本公司信誉做担保。 二十四、不得代表本公司签发保单或以其他形式使本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本公司授权,不得对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做出保证。 二十五、自投保之日起,若代理人已知或怀疑投保人职业或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代理人不得将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批单等递送给投保人或其他人。 二十六、不得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顶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检。 二十七、除进行正常代理活动外,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及以后均不得透露任何涉及本公司实务处理和客户信息。从事正常代理活动时,也应努力杜绝向准客户之外人透露此类信息。 二十八、未经本公司许可,代理人不得将自己业务转让他人,也不得接受他
15、人转让业务。 二十九、代理人无权向他人表示其有权接受损失通知书、协议理赔条件、支付任何损失赔偿或承担本公司部分赔付节余部分。 三十、不得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险金;也不得接受或试图接受本公司支付给客户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三十一、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营业单位推销保险。 三十二、未经本公司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做有关本公司广告,不得签署散发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通知,不得向任何媒体致函反映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情况,也不得印制、签署和散发带有本公司名称或图标文件或物品。在代理人因做出未经授权行为或声明致使本公司承担法律诉讼时,代理人个人应承担由此引起包括诉讼费用在内全部费用和赔偿金。 三十三、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版面名片,不得私自变更有关职级、职称等内容。 三十四、代理人不得竞争已属于本公司客户,或代理合同终止时仍与本公司商谈客户。 三十五、代理期间,代理人不得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本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员脱离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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