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机合同通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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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通用条款目 录1 定义2 技术规格/标准3 专利权4 包装、运输5 检验及试验6 保险7 货款支付方式8 质量保证9 交货10 安装、试车、培训和维修的服务人员11 文件交付12 生产计划13 备品备件14 买方代表15 不可抗力16 税费17 仲裁18 赔偿19 转让或分包20 违约终止合同21 破产终止合同22 买方终止合同23 变更24 暂停25 弃权26 免责27 保密28 一致性29 公开30 独立承包商31 安全和健康32 适用法律33 履约保证金34 合同生效及其它 1 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解释为:1.1 合同:指买卖双方缔结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
2、附录、图纸等文件。1.2 合同价:指按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货币总值。1.3 货物:指卖方按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全部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以及按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其他所有物品。1.4 服务:指按合同规定卖方从合同生效之日直至机械保证期满应提供的设备材料保管、安装、调试、试车等的技术指导,施工期间的技术服务,对买方人员培训以及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1.5 现场:指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即:贵州省毕节地区黔西县煤电化循环经济工业园区。1.6 验收:指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范围接受货物的程序和条件。1.7 买方:指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3、.8 卖方:指提供合同规定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1.9 业主:指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 技术规格/标准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及本合同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本合同中无相应规定,则技术规格应及适合于这些货物的标准规范相符合,并且该标准规范的要求应不低于国家最新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本合同所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等应是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前正式批准出版发布的最新版本。3 专利权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中国和业主所在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而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应及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
4、任。4 包装、运输4.1 一般条件货物应按其需要及特点进行包装。货物的包装应适应于多次运输及装卸的要求。合同中的要求是最低的。卖方在下列条件下应对经运输和存放的货物包装质量负责。4.1.1 在运输途中,包装箱(或其它包装形式)能经受各种方式的多次装卸。4.1.2 在使用现场的气候条件下,货物的包装应使货物能够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露天存放。4.1.3 包装箱必须能够码垛,以尽可能缩小存放空间和面积。4.1.4每个箱体应明显地标注运输标志(如唛头)和警示标志(如“小心轻放”、“防雨”、 “防水”、 “防潮”、“向上”、“起吊点”等字样)。4.1.5 包装及开箱之间的时间最多为十二个月。4.2 包装材
5、料及特殊装卸工具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包装费用和装卸用的特殊工具应包括在合同价中。所有的包装材料及装卸用的特殊工具等由卖方提供,并不需归还(除合同中声明必须退回者外,如集装箱)。4.3 包装责任4.3.1 所有货物都应进行合适的坚固的包装,以便在多次装卸和各种运输方式中不发生损坏,卖方应详细说明必要的存放条件,以保证货物的质量。4.3.2 如果由于包装或保护措施不适当,在装卸或运输中发生货物的损坏或遗失则卖方应自费对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补供。4.3.3 对有防震要求的设备,其包装箱内应采取防震措施,使设备或组件在箱内被牢牢固定,防止移动和密封件破损,同时要使外部的冲击或碰撞不能直接碰到包装箱内部的设
6、备和组件上。若在同一包装箱内装有一套以上的设备和组件时,应在箱内留有一定的空间,同时采用隔震缓冲材料填充。4.4 超限货物4.4.1 如果单个包装箱重量超过2吨时,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两个侧面标注出“重心”和“起吊点”位置,以便于装卸和搬运作业。4.4.2 如果单个包装箱重量超过30吨或长度超过12米,或宽度超过3.2米,或高度超过3.1米,凡有一项超出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每件包装的详细包装外形图一式三份。4.5 装箱单和其它资料4.5.1 装箱单一式三份,一份装入防水的塑料袋后放置于包装箱外的铁皮盒内;一份装入防水的塑料袋后固定在容易看到和拿到的包装箱内壁;一份交买方。4.5.2包装箱中应有
7、下述文件:(1)装箱单;(2)产品质量合格证书;(3)产品检验及试验记录;(4)产品安装及装卸说明书;(5)产品操作和维修手册;(6)重要或特殊材料的成份分析报告。4.6 运输4.6.1 卖方对为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运输、保险、清关、商检负有完全责任,并承担运输、保险、清关、商检所发生的全部费用。4.6.2 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24小时内,以传真形式通知买方货物的合同号、货物名称、件数、毛重、体积、运输方式、起运/起航日期、装船港/站名称等,以便买方安排接货和储存。如因卖方未按时通知买方上述内容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对于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货物,卖方应在货物运发前四周将货物储存要求说明邮寄
8、给合同规定的买方联系人。5 检验及试验 5.1 按照双方同意的检验程序,以及合同的规定,卖方在发货前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及数量等进行检验,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书和检验试验报告(包括所有及检验有关的数据和记录)。该质量合格证书将作为买方付款条件的一部分。5.2 买方(含业主)有权参加卖方的检验和试验工作。卖方应免费向买方参加检验和试验的人员提供所有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用的资料、设备、器具、人力、仪器及材料等,以保证检验和试验的进行。买方代表在制造厂参加检验和试验时不签署任何检验和试验文件。5.3 在合同生效后十五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货物的详细检验大纲及检验和试验程序等文件。卖方在设备进行装配和/
9、或检验和试验前二周向买方提供要检验货物的检验进度表,买方在收到检验进度表后一周内通知卖方买方代表参加检验的人数和时间。5.4 在制造材料无法辨认或对其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鉴定(包括由买方指定的第三方承担的签定),卖方应负责该鉴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5.5 如果货物或其任一部件进行检验和试验后不符合合同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时,卖方应负责返修或更换,重新进行有关的检验和试验,直到符合要求。5.6 买方所参加的任何检验和试验都不解除卖方货物按第8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不能被视为买方对已检验货物的接受。5.7 货物到达现场后,买方将在适当的时间内通知卖方货物在现场开箱检验的时间,卖方人
10、员应按卖方要求的时间到达现场,如卖方自愿不参加现场货物开箱检验,应在收到买方通知二十四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向买方确认。5.8 在现场开箱检验中,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短缺、遗失或质量低劣的现象时,买方和卖方(若卖方参加开箱检验)要写出详细的事故及原因的报告,并双方签字。上述报告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索赔或要求卖方修理、更换或补供货物的有效证据。若卖方不参加现场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如果出现上述问题,买方出据的报告将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索赔或要求卖方修理、更换或补供货物的有效证据。对现场开箱检验中所出现的问题,如因卖方未及时妥善处理,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6 保险卖方应对
11、所供货物办理运输保险。保险额为所供货物价格的110%,投保人为卖方,买方和业主为共同受益人。7 货款支付方式7.1 买方在合同签定后六十(60)天内,用电汇或汇票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20%预付款;7.2 当卖方所供货物运抵现场,并在三十(30)天内经开箱清点检验合格后,三十(30)天内买方用电汇或汇票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50%的货款。卖方应在买方办理付款的五(5)个工作日前,向买方提交如下交付文件: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合同总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中交款单位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方签发的货物验收单。详细的装箱单。货物运输保险单。制造厂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合同文件中规定由卖方提交的
12、文件、资料及图纸。7.3 当卖方所供货物在现场安装完毕,装置投料试车、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经买方考核验收、书面确认合格后四十(40)天内,买方用电汇或汇票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货款;7.4 项目竣工审计结束后四十(40)天内,买方用电汇或汇票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货款;7.4 当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被证实已符合合同要求后四十(40)天内,买方用电汇或汇票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10%的质保金。8 质量保证8.1 卖方保证其所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8.2 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资料必须及实物相符,并能满足现场正确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
13、、安全、操作及维修方便的要求。8.3 卖方供货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安装并投入正常运行并被买方确认合格后十二个月/交货后36个月。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由于卖方的过失(如卖方的设计错误、制造缺陷、用材不当、组装不当等),致使货物在装置现场出现缺陷或损坏时,卖方应当24小时内自费组织返工或修补此类缺陷、瑕疵或损坏,包括采取其他任何必要措施等,直至满足合同要求,同时质量保证期将根据处理事故所消耗的时间顺延。8.4 在质量保证期内,当货物在现场出现缺陷或损坏时,买方将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天内应完成修理或更换发生缺陷或损坏的货物或部件,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天内没
14、有完成修理或更换货物或部件,买方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8.5 货物在现场进行考核且结果被认为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后,由买方和卖方双方签字验收。9 交货9.1 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时交付货物。9.2 进出口货物的交货条款及条件的术语解释依据INCOTERMS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它的增补本。9.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对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是否修改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时间。9.4 如果买方因某种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货物接收,则卖方应采取
15、必要措施对这些货物存放、保护和保卫,防止货物变形、损坏、丢失,直至交付买方。卖方免费保存期为十二周,超过该期限时,买方应对卖方用于存放、保护货物所花的费用及保险费用承担相应的费用。9.5 错误或过量交货除非买方有其它说明,卖方应自费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运回所有错交货物或多交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付正确货物。如卖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运回错交货物或多交货物,买方可对此类货物自行处理,所有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9.6 延迟交货9.6.1 在出现交货时间延迟,且该延迟不可根据第15.0条规定免于责任或未征得买方同意时,买方具有下列权利:(1)如果买方需要,卖方需自费通过空运发送这些货物。(2)从合
16、同中规定的交货时间起计,以周为单位,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每迟交一周,违约金额为合同价的百分之一,但此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9.6.2 当交货时间延迟超过合同规定三十天时,买方有权终止整个合同或合同的任何一部分。且不影响买方对卖方就违约所引起的任何损害或损失的索赔,同时卖方同意:(1)买方可以部分或全部退掉迄今已制造的货物,也可以收取因卖方未能交货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2)卖方应立即退还买方预付给卖方的预付款及按照当时利率计算的银行利息。10 安装、试车、培训和维修的服务人员10.1 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或一旦买方有要求时,卖方应派遣服务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培训和维修的服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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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缩机 合同 通用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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