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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咨询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 委 托 人: 咨 询 人:陕西瑞恒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日期:二一一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 咨询人:陕西瑞恒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工程量清单及清单控制价编制 。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
2、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及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1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2011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海口市国贸大道40号长城大厦1802室 户名: 户名:陕西瑞恒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 账号
3、: 账号:2222978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海口金贸支行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1 / 传 真: 传 真:6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及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4、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
5、“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及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及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及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
6、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及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及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及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
7、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
8、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及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
9、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
10、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1、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及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及可能及合同规定的及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及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填写,如无约定请依照下列进行选项:清单工程量执行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
12、008,建筑工程执行2005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上、下册),2005海南省建筑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安全文明施工费执行海南省建设厅琼建监2007180号文件;安装工程执行2008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常用册);装饰装修工程执行2008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市政园林工程执行2005海南省市政园林工程综合定额;房屋修缮工程执行2007海南省房屋修缮工程综合定额;同时执行海南省定额站公布的有关调价文件。 第四条 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1 土建、安装的建设工程量清单及清单控制价制;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 三个工
13、作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委托人委托第二家咨询公司发生的咨询服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本合同对应项咨询服务费)。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X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金额,支付咨询人的咨询费。一、咨询费的计算方法:咨询费=正常服务酬金+附加工作酬金+额外工作酬金-罚金、正常服务酬金的计算以本项目概算造价 万元为基数,根据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正常服务酬金应为人民币 万元,按 折优
14、惠后实际收费为人民币 万元。详见附表一。附表一: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报价表(工程量清单及清单控制价编制)序号收费基数编制工程量清单费率()费用(万元)备注一 编制工程量清单小计 1.计算依据:已批复的建安工程概算总造价 万元2. 建筑面积总计 m2,钢筋暂按 KG/m2计算。3. 以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并按基准价的80%计取费用。1 100万元以下4.00 2 100-500万元3.80 3 500-1000万元3.20 4 1000-5000万元2.80 55000万元-1亿元2.5061亿元以上2.00二 编制清单控
15、制价小计 编制工程量清单收费X0.25 三 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小计 12元/T 四 一至三项合计计 五 优惠后收费( 折) 、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无) 、额外工作酬金的计算(无)、罚金的计算(无)二、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及金额1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清单控制价预付款为总款的50%,在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支付。2. 咨询人提交单工程量清单编制结果成果文件(一式肆份)、归还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7日内,委托人将剩余的咨询费支付给咨询人。3、每项咨询服务结束后收到咨询人开具的正式发票后的7天内,扣除应由咨询人承担的费用后,结清对应项的咨询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零汇率计付。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及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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