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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分割、赠及协议书 被继承人: ,男,原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甲):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受赠及人: 系被继承人之长孙,继承人XXX之子,身份证号: 被继承人 于 年 月 日因 去世,且未留任何遗嘱,遗产(房产)尚未分割,现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按照法定继承达成如下遗产分割、赠及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继承1、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
2、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2、各继承人确认,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为:A、位于 市、 区 街道 号的房屋一套 ,房产证号为: (写明房产证上的具体信息)B、位于 市、 区 街道 号的房屋一套 ,房产证号为: (写明房产证上的具体信息)3、经各继承人协商,上述房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平均分配)/第四款(继承人协商同意可以不均等)之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各继承人按份共同所有,具体份额为:继承人XXX占 ,继承人XXX占 ,继承人XXX占 ,继承人XXX占 ,继承人XXX占 ,房产所有权登记在各继承人名下,并体现于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簿及
3、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 4、上诉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由各继承人共同委托 办理。(二)赠及5、继承人 同意,在继承所得份额后,将自己份额中的 赠及给 。该赠及所需缴纳的税费等由 支付。 (三)财产分割及主要抚养义务6、由于继承人XXX年事已高,为保障XXX的晚年生活,在其百年归老之前,其他各继承人及受赠及人在房屋变更登记后不得请求分割其中位于 的房产或者不得分割任何一套房产(二选一)。7、(外婆)对其所有部分,可根据自愿原则订立遗嘱。如其自愿将所有遗产给(长子)继承,则四名子女均确认由长子负担(外婆)所有的抚养费,且长子也自愿承担外婆所有抚养费用,如长子在生活上确实困难无法抚养,则其他三名子女所支
4、付的各项抚养费可向长子追偿。8、如外婆未订立遗嘱则各法定继承人按份继承XXX遗产,具体份额为平均分配或分别占多少比例(一个个写份额)。9、XXX百年归老后,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协议第7条、第8条进行遗产分配,届时所有房屋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该房产,(房屋具体价格由各共有人按照市场价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XXXXXX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以下部分事关房屋分割请求请自行取舍10、在处分(转让)或对该两套房屋进行重大修缮时,经过该两套房屋共有人2/3以上同意即可进行转让。其中不同意转让又不进行购买共有人的确认:其他共有人只需补足其份额(补足金额可按市场价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由X
5、XXX机构进行评估),即受让该相应份额。11、该两套房屋在变更登记后对外进行租赁或由继承人其中之一使用,则应按照市场租金(具体以XXXXX为准)支付其他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收益。10、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协议签订后各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各方同意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建议直接申请仲裁,一裁终局比较快,但是仲裁费用较高)。 供参考 附:长子对外婆的主要抚养义务(称谓请自行修改) 出自百度文库,如觉得不够请自行搜索。 1、外婆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抚养义务,抚养义务是指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
6、具体为: 饮食安排:一日三餐,饮食上应照顾外婆年纪和习惯。 生活安排:保证外婆四季穿衣保障,衣物、被褥整洁、常洗常换。同时长子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外婆生活费 元。 医疗安排:生病应及时安排治疗,住院等医疗费用由长子承担。同时长子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外婆医疗补助费 元。 其他安排:自行补充 。 2、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长子在外婆生前不得转移、处置外婆的个人财产,长子应在外婆去世之后30日内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不需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长子占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 3、遗赠财产的保管、管理和维护责任 甲方应负责对遗赠遗产的保管和维护责任,不得单方处置上述第一条列明遗赠的财产(包括但不
7、限于赠及、买卖、设置抵押等)。遗赠的财产损坏或者甲方单方处置给第三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因管理遗赠财产发生的费用以及遗赠的财产确需维修的,首先从甲方财产中支付,甲方财产不足于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4、丧葬事务办理及费用承担 甲方过世后的丧葬事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当地政策和风俗办妥甲方丧葬事务。办理甲方丧葬事务的费用首先由甲方去世后留下的财物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遗赠抚养协议的执行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指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议书的履行。 第七条 本协议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本协议。 3.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经其同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及、买卖、设置抵押等)甲方的个人财产,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 2.乙方无故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本协议解除,不得享有受遗赠的财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成立,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市公证处 办事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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