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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标准范本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标准范本 信贷资产转让是银行业近年来新兴一种金融创新。那么对于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你又了解多少呢?以下是整理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编号: 出让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让人: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路XX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陕西省西安市 甲乙双方就信贷资产转让事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法典、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兹
2、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一)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转让,系指出让人将其持有金融信贷资产按约定价格、方式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约定价格支付受让价款,取得金融信贷资产。 (二)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普通企业贷款、同业拆借、同业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透支等依法依约可以转让金融信贷资产。 (三)本合同所称债务人商业信用风险,系指信贷资产合同主、从债务人因无力偿付、拒付、延期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债务而出现商业信用危机。债务人无力偿付,指法院已宣告债务人破产,或债务人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债务人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安排,或债务
3、人债权人已接收债务人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债务人出现关、停、并、转无力偿付债务;拒付,指经债权人提示付款(如催收),债务人未按时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款项;延期付款,指债务人未按信贷资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应付款项,但经债权人同意除外。 (四) “债权人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等。 (五)银行营业日,系指银行通常开门营业之日,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 第二条 转让标及价格 甲方自愿以其拥有下列信贷资产转让标清单项下信贷资产形成债权按以下所列价格转让给乙方,与转让债权相关担保合同权益(即从债权)随同主债权
4、一同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标清单 第三条 转让价款支付 乙方应按以下方式将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应于转让债权交割日将上述第二条约定转让价款一次性划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 开户行名称为 ; 大额行号: 。 第四条 受让人收取债务人利息、本金方式 自转让交割之日起,转让标项下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若转让债权交割日与借款合同约定结息日不是同一日,上一结息日至转让债权交割日(不含当日)利息归甲方所有;转让债权交割日及以后利息归乙方所有。乙方收取贷款本息方式为: 乙方向债务人发送应收利息通知单,甲方代理收付贷款本息。甲方应在债务人支付利息或本金后,于每季末月20日和合同到
5、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划入受让人指定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 ; 开户银行: 。 第五条 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 乙方应按 %/年综合费率向甲方支付安排费和代理收付手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总和=受让信贷资产本金余额 %信贷资产剩余天数/360,信贷资产剩余天数自转让债权交割日起至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到期日止。如果信贷资产本金余额发生变化,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按照本金余额实际变化情况分段计收。 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按季支付,乙方应在收到债务人归还利息后于每季末月20日或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支付至甲方指定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6、: ; 账号: ; 开户银行: 。 第六条 债权凭证移交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转让债权交割日之前,将相关信贷资产转让权利凭证移交,移交方式为: 将信贷资产债权凭证委托甲方保管,甲方向乙方移交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上述权利凭证复印件。 第七条 转让债权交割日期 本合同项下转让债权交割日为2010年 月 日。在交割日当日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将受让价款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内,甲方应将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债权凭证和第八条约定通知回执移交乙方占有。受让人没有在交割日(含)支付受让价款,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未付价款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罚息。甲方没有在交割日交付上述凭证,乙方没有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义务。 第八条 转让通
7、知 甲方应于转让债权交割之日前,将债权转让事宜依法书面通知所有相关债务人,并取得书面通知回执。同时,甲方应将书面通知回执移交乙方占有,乙方对甲方移交书面通知回执进行确认,并向甲方出具书面通知回执转移占有证明文件。 第九条 债务人商业风险承担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对债务人商业信用风险按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甲方对债务人商业信用风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甲方保证债务人在乙方受让债权获得清偿前不会出现商业信用风险,能够足额清偿债务,若乙方受让债权获得清偿前因债务人出现商业信用风险未向乙方足额清偿债务,乙方有权就未受清偿余额追索甲方,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乙方有权向债务人或方分别或同时提出
8、清偿要求,向任何一方单独提出要求并不视为自动放弃对另一方追索。甲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乙方应将有关债权凭证转交甲方,由甲方向信贷资产合同项下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该项连带保证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实现债权产生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十条 瑕疵担保义务 甲方在此保证其转让给乙方信贷资产合同权利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贷资产合同权利是有效成立和依法存在; (二)依信贷资产合同性质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是可以转让; (三)信贷资产合同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权利不存在瑕疵。
9、 因甲方转让合同权利存在瑕疵使乙方利益受到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受让信贷资产后,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信贷资产管理人职责,在管理信贷资产期间放弃债权或因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债权毁损、灭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引起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批准、登记手续办理 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 (甲方或乙方)应当负责依法办妥有关批准、登记手续, / (甲方或乙方)应协助 / (甲方或乙方)依法办妥有关批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信贷资产再转让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受让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信贷资产再度转让给其它具备受让资格第三方。 第十
10、三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金融机构,持有有效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资产业务,具备转让信贷资产合法主体资格。 (二)甲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甲方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债务真实情况,未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重要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情况。 (四)甲方保证此前对债务人未行使解除权、抵销权、变更权、中止权及终止权,即便行使了某一项或多项权利,也不构成对转让债权损害,并已如实告知乙方。 (五)甲方此前未在转让债权上设置债务负担,也未曾免除债务人上述转让债权。
11、 (六)甲方保证本合同第六条项下债权凭证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乙方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金融机构,持有有效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资产业务,具备受让信贷资产合法主体资格; (二)乙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内部授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定; (三)乙方已经全面、审慎审查受让信贷资产状况。 第十四条 保密 本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对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合同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披露除外; (一)基于本合同
12、第七条约定,履行转让通知义务,向相关债务人披露; (二)给在正常业务中所雇用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 (三)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披露是法律法规要求; (四)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要求,或根据所采取法律程序所进行与本合同有关披露; (五)受让人再转让信贷资产债权时向新受让人所进行披露,但条件是本合同约定受让可以再转让信贷资产且新受让人也必须遵守本合同有关保密义务约定。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并支付另一方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费用)。 甲方代理乙方收取贷
13、款本息后,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将收取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则甲方应就拖欠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通知 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各项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应采取书面方式,并应送达或发至下列有关方地址或传真号码,任何一方通讯地址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乙方: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XX路XX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出让人:XX(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受让人: XX (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4、): 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中国XX 鉴于: 一、甲方按信托贷款合同(编号:)约定向借款人发放 亿元信托贷款,并同意向乙方部分转让甲方在该信托贷款合同项下 本金为 亿元(放款日期为 年 月 日)贷款债权(下称“信贷资产”,具体情况见本合同第二条信贷资产转让标清单); 2.乙方同意用自有资金受让甲方合法持有信贷资产。 甲乙双方就信贷资产转让事宜,根据我国信托法、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一)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转让,系指出让人将其持有金融信贷资产按约定价格、方式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约定价格支付受让价款
15、,取得金融信贷资产。 (二)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为普通企业贷款。 (三)本合同所称债务人商业信用风险,系指信贷资产合同主、从债务人因无力偿付、拒付、延期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债务而出现商业信用危机。债务人无力偿付,指法院已宣告债务人破产,或债务人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债务人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安排,或债务人债权人已接收债务人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债务人出现关、停、并、转而无力偿付债务;拒付,指经债权人提示付款(如催收),债务人未按时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款项;延期付款,指债务人未按信贷资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应付款项,但经债权人同意除外。 (四) “债权人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等。 (五)银行营业日,系指银行通常开门营业之日,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 六、本合同所称信托贷款合同系指甲方与 于 年 月1 日签署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 第二条 转让标 甲方自愿以其拥有下列信贷资产转让标清单项下信贷资产项下债权和义务转让给乙方,与转让债权相关担保权益(即从债权)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债权转让后,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相应由甲方所享有权利和义务转由乙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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