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按揭付款合同第二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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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及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之后,产权登记面积如果及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房屋面积最终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面积若有差异,双方同意按产权登记面积如实结算房款。 (2) ; (3) ; (4) 。 2根据本合同第五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 - 合同约定套内
3、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3根据本合同第五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4、,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 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3 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付款 买受人在签定合同时付房款:人民币: (大写: )。 其余房款: (大写: )做银行按揭。 第七条 预售款的交付和使用1、预售款交付(1)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出具的汉中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缴款通知书
5、之日起 五 日内,将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交房价款足额交付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人指定的银行资金专户。(2)本合同项下商品房项目的预售款监管专户信息:开户行名称: 农业银行*分行*支行 账 户 名 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账 号: (3)出卖人不得直接收取买受人任何性质的预售款。预售款是指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出卖人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含按揭贷款)、保证金等。2、预售款使用买受人缴付给出卖人的预售款,出卖人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出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按下列方式处理:(1)出卖人未专款专用预售款,但未给买受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应按已付预售款的
6、%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出卖人挪用预售款,给买受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应按已付预售款的 %或 倍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
7、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及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及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买受人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的,如因买受人原因造成在签定正式合同后30日内部能完成按揭贷款手续或因为个人原因,银行审核通不过的,则视为逾期付款,买受人应按前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在30日内补齐剩余房款。 第九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5 种条
8、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买受人必须交清总房款,维修基金,契税及其它费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 因市政建设导致道路阻断的。3. 施工中停电,停水或不可抗力因素等致使工期顺延的,但出卖人应提供由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据。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
9、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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