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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交车车身广告发布合同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有限公司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 乙方拥有宜昌市部分公交线路车体广告发布权。甲方要求在乙方拥有的媒体上发布广告。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如下:一、 广告发布项目、表现形式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发布宜昌市公交车车身广告。1、广告发布内容为:企业宣传。2、广告形式:公交车体广告(车窗以下车身着漆部分) 。 3、广告发布路线及车辆号码: 22路、37路、62路各1台;105路2台 (实际路线及车辆号码以公交公司提供为准)。 4、广告发布数量: 5 辆 5、广告单价:¥元/辆/月(大写:元整 ) 合同总价:(人民币)¥元/辆(大写:元整 )6、发布时
2、间为:自 2015 年 5 月 12 日至 2015 年 7 月 11 日,为期 2 月。(甲方须于双方签订合同后10日内,提供广告画面及办理工商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广告实际发布开始日期,以乙方提供带报纸验刊照时间为准。)二、广告设计、制作、验收 1、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甲方向乙方递交设计必需的资料给乙方进行设计制作。如甲方自行进行设计,需在预期发布前十日内向乙方递交符合法律法规及车体广告审批机构要求的样稿。最终必须以乙方校正版(实际上车效果)为主。 2、乙方在制作广告前,广告样稿必须得到甲方负责人或者委托人的签字认定。 3、甲方在确定样稿后,乙方不能对甲方样稿进行擅自修改。 4、甲方在
3、接到乙方带报纸的上刊照片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自行对广告进行验收,如甲方逾期未验收或无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验收标准为整体车身广告画面无破损,无错字,及甲方签字定稿小样比较色差不超过 20%。 三、广告审批及发布 1、甲方必须保证提供给乙方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必要时需在资料上加盖公章),如因甲方提供资料虚假或包含有违法、侵权信息,导致审批不能通过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导致侵权责任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2、乙方根据广告法及地方法律法规代甲方进行报批、制作及发布。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应提供广告元素及其他相关资料给乙方进行设计和审批,审批及制作在正常情况下10天内完成;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误的,乙方
4、不承担责任。4、因甲方画面定稿或资料不完善造成发布时间推迟,及因甲方其他原因推迟发布时间的,发布时间按合同签订之后的 10 天起即视为乙方已依约为甲方履行广告发布义务。(具体计算方式为:设计 3 天、定稿 1天,审批 3 天,制作 2 天,验收 1 天)。5、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制作推后,发布时间则按实际发布日期计算。6、乙方对所设计的样稿享有著作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以外任何场所采用。如有违反,乙方有权要求赔偿。四、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费用(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 );2、所有广告车辆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费用(
5、人民币)15000 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3、在甲方组织的赛事开赛前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折合人民币5000 元(大写:伍仟元整 )的赛事门票。(如乙方转卖此门票价格不可打折,否则视乙方违约,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五、 双方权责 甲方 1、甲方根据自身需要提出设计要求,并在设计样稿上签字认可;2、甲方保证所有发布媒体广告画面的真实性、合法性,若样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则由乙方办理;3、甲方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广告费用。若逾期支付,甲方按5/天支付乙方滞纳金;若逾期壹个月未支付相应款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乙方因此解除合同的,已收广告费
6、不予退还,车身广告位乙方有权自行处置。4、合同期满后,如甲方要求继续承租,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告知乙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承租。5、由于甲方所发布媒体广告画面内容引起的所有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1、乙方负责广告画面的设计、制作、安装,国家行政机关审批及拆除所产生的费用;2、乙方对合同涉及的广告施工安全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乙方有责任提请甲方修改,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4、本合同费用包含首次制作发布费(包含设计、制作、安装、审批等费用);后期如甲方因业务需要要求中途更改画面应提前通知乙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将向甲方收取制作发布费¥4
7、000元/车/次(包含设计、制作、安装、审批等费用)。5、乙方应保证车体清洁,完整、清晰,车身画面由于乙方因素造成损坏, 画面刮花,面积大于三分之一时,乙方免费重新制作安装、并且负责和及时修复 。6、乙方应在广告发布完成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广告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及甲方结算广告费用。六、以下事项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免责1、甲方签字认可后发生的文字错误;2、甲方签字认可后发生的轻微色差; 3、由于天气,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若遇政府等有关部门临时要求不能进行车身广告发布的(乙方应出具相关文件及情况说明),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执行政府要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协商解决:A:延迟时间在7天
8、以内,未满7天的,双方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继续履行,延迟时间超过15天,未满30天的,乙方按延迟时间顺延甲方广告发布时间。B:延迟时间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成本制作费后按甲方广告发布实际天数结算,退还剩余广告费。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如发生车辆报废、 路线更换 (城区运行路线以公交公司实际运行路线为准)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况,乙方应优先提供原运行路线其他车辆继续履行本协议,但乙方应承担新提供车身广告的制作费用,若原路线无车辆空缺,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由乙方提供其他运行路线的车辆,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1、但再次发生的广告制作费由乙方承担。2、甲方不接受
9、其他运行路线或乙方无其他运行路线提供的,双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根据甲方广告实际发布时间据实核算广告费后将剩余部分不计息退还甲方。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若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总金额的 20% 倍赔偿给守约方。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如遇合同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十一、保密条款甲、乙双方视本合同为保密文件。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及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有规定的除外)。如有违反,则视为违约。十二、其他约定甲方应将所发布产品的商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产品的证明文件交于乙方用于工商局、交警、交通局审批等。如果甲方不能及时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影响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期间产生的实际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若公交集团公司对于车辆的变更及交付所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追究违约责任。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备同样法律效力。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委托人代表(签字): 委托人代表(签字):电话: 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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