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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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31060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及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
2、费用和收费方式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建设单位及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参照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向买受人明示业主临时公约。物业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三、2003年9月1日前,已经我局核准物业管理公约的新建项目,执行本市原有物业管理公约制度,即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向买受人明示经核准的物业管理公约,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物业管理公约。2003年9月1日至本通知
3、颁布之日前,已经核准物业管理公约的新建项目,没有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按照本条上款规定执行;已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办理。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物业管理公约的核准申请。原关于加强“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326号)和关于发布“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和“承诺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563号)即日起废止。附件: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一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为落实本物业的售后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
4、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第一章 总则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土地用途:二、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相邻关系,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第二章 物业使用和维修三、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
5、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例如: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四、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
6、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六、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七、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本物业区域的共用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例如: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轮换分配/以抽签的方式分配; 。)八、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
7、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九、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十、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十一、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及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
8、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十二、其他条款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十三、业主应按规定或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并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等费用。十四、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十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
9、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十六、其他条款 。第四章 其他相关事项十七、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转让物业,应及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十八、其他条款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十九、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二十、对业主违反公约的行为,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督促其改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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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 临时 公约 前期 物业 服务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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