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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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3.06.11 【实施日期】200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类别】 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转让抵押 【文件代码】47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5篇 地方法规35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年月日国土资源部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部长田凤山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
2、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3、的原则。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实务指南)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实务指南)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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