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的代理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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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自20XX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且原告提供被告电
2、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事实。 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根据该货物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也不存在隐藏瑕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物时应当在约定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应当及时检验。”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物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物数量、型号、规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3、除外。”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 2、原告截至至20XX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任何通知。自20XX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音中可以证实。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首先被告提供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其次海欣机械发出函为20XX年4月16日,一般该货物使用是及时掩埋,为何会堆积暴晒达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属实市政早就会将货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实常理。 3、被告关于付款交易习惯及海欣公司所称工程未经过验收之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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