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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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职责、内容与方法。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2. 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相关部门:物资设备部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制订3.1.1 安全环保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的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要符合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按照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制定,保证各工种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3.1.2 劳动防护服装的材质、样式和颜色必须符合船厂安全要求。工作服实行统一管理。3.2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3.2
2、.1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原则上由物资设备部负责。3.2.2 安全环保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季度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送物资设备部统一采购。劳保用品实行适当库存的原则,安全环保部在编制采购计划时,按用量的20编制储备计划。3.2.3 物资设备部必须从具有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买防护用品,所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救生衣、救生圈、绝缘护品、防静电服、防静电鞋、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应该具备“三证一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3.2.4 物资设备部会同安全环保部严格审查特种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
3、确保所采购的防护用品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3.2.5 物资设备部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负责,采购的防护用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2.6 物资设备部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工作,定期检查库房保管条件及防护用品质量。特种防护用品的保管条件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2.7 劳动防护用品超过使用期限的,按有关规定报废,严禁发放使用。3.3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3.3.1 配发时间、范围工作服、劳保鞋、雨衣、雨靴每年度5月份、10月份两次集中配发;其它防护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新入职人员,经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按标准配发。发放标准中,行政管理人员包括:综合部、经
4、营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财务部、技术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生产部、质量检验部、安全环保部、设备动力部(班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各项目部管理人员。3.3.2 各单位严格按照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防护用品,不得任意提高标准,扩大发放范围。对未列入标准的工种及超出标准规定发放防护用品等特殊情况,须报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3.3.3 临时分配到各单位生产岗位的实习人员配发同工种的防护用品。3.3.4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和劳动环境发放防护用品。如配备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可申请配备需要的防护用品。3.3.5 安
5、全环保部根据综合部核定的人员和工种核定劳保用品标准;工种变动,经综合部通知,执行新工种的劳保标准,原发放的防护用品酌情调整使用年限。3.3.6 职工因病、事、伤、产假等,当月出勤不够20天,一般防护用品停发。脱离岗位半年以上者一律停发,脱离岗位后又复岗的,其防护用品发放期限顺延。 3.3.7 因抢险救灾、抢救国家财产及从事社会公益活动造成防护用品丢失或损坏的,由所在单位申请后可补发,使用时间从补发之日算起。3.3.8 对经常进入特殊生产区域的有关人员(船东、船检),需配备特种防护用品的,由相关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3.3.9 各单位可备用部分安全帽作为公用劳动防护用品,以备试验人员、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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