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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创券服务合作协议合创券服务合作协议甲方: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乙方:一、合作说明(一)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营造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实施合肥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券(以下简称“合创券”)。为保证合创券制度顺利实施,规范合创券使用,保障各服务机构权益,特签订本协议。(二)合创券是指合肥高新区管委会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一种可兑现有价电子凭证。(三)合创券分为通用券和专用券,其中通用券适用于企业
2、与合创券服务机构之间开展专利服务、技术检测、委托研发、技术咨询、科技金融、创业孵化及人才服务等常规科技创新服务活动;专用券适用于经管委会认可相关重点产业、重要领域特定用途服务,具体使用范围另行约定。二、合作期限甲方与乙方合作有效期为2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如果双方没有疑义,合同自动逐次顺延续约2年,不再另行签订协议。三、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由甲方向符合合创券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企业发放合创券。(二)由甲方向持券企业推介乙方服务内容,引导和鼓励持券企业与乙方开展业务合作。(三)由甲方向持券企业解释合创券使用办法。 (四)由甲方向乙方兑付发行合创券,每年至少兑付两次,兑付时间另
3、行通知。兑付时,甲方按乙方所收取合创券面值进行支付,同时按照合创券实际支付金额10%奖励给合创券服务机构个人。(五)由甲方对合创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按不低于10%-20%比例随机抽查使用合创券情况。(六)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合创券,相关单位列入黑名单,企业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合创券并主动返回资金,服务机构取消服务资质并清理出库。失信记录将记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此外,五年内取消相关单位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以及被推荐申报其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资格。涉及违法,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四、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应公布可提供服务产品目录及联系方式。
4、(二)乙方与持券企业开展其服务产品目录中服务合作时,须签订相关合同,在合同金额或付款方式中注明:合同金额共计 万元,其中“买方购买乙方(具体服务活动名称)使用创新券 元,通过自有资金支付 元”。(三)持券企业每次使用合创券通用券金额不得超过单项服务合同金额50%,其他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且必须持券企业和受理机构之间对公转账支付;专用券使用上限在合创券发放通知中另行公布。(四)乙方与持券企业签订合作合同后,若企业所持合创券真实有效,乙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收。且乙方在接收合创券时,应向甲方核实合创券真实有效信息。(五)合创券持券企业向乙方购买某项合创券服务时,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及隶属、产权纽带
5、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关联关系。(六)乙方与持券企业服务合同价格,不得高于该机构同类服务市场价格。(七)乙方向持券企业开据发票或收据时,应包括合创券折抵金额。(八)乙方向甲方兑付合创券时需提交合创券、与持券企业相关合同、发票存根复印件等材料(原件备查)。五、其它(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乙方收取合创券资金账号信息:户名:开户行: 账号:(三)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友好协商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以上协议内容如果有任何修改,均需双方在修改处盖章才生效。甲方: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鉴证方: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法定代表人: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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