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考行政法学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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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 绪论。1.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及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权: 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赐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标准、对国家和公共事务施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局部。行政权的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吩咐权、行政确定权、行政监视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迫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权的特点: 首先,行政的强迫性有所弱化;其次,行政的单方性也在相对缩小其范围,双方甚至多方参及并形成合意的行政方式渐渐增多;最终,行政的有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公民权利: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
2、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化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行政权及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利作为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而行政权一旦形成,便及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互相对立的关系。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根底上产生的监视行政关系的法律标准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和原则的总称。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视行政关系。即只有及行政职权的行使干脆或间接发生联络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视行政关系
3、。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标准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标准和原则的载体。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根据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异,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在我国有法律说明;国家条约、惯例;判例及指导性案例;软法标准。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分: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2.以行政法标准的性质分: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3、以行政法的作用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视行政行为法。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善的法典;2.行政法标准数量特殊多,属各部门法之首。(二
4、)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2.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标准易于变动;3.实体性标准及程序性标准往往交织在一起。2.行政法关系:行政法关系:是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详细而言: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视行政关系;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行政法关系分两大类:行政法律关系和监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主要包括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及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法了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
5、容等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担当着,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质财宝、精神财宝、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同等但非对称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关按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
6、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形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歼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完毕,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歼灭,必需有行政法标准的根据和相关法律事实的出现。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务。事务不具有合法及否的属性,而行为有合法和非法的区分。监视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视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及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标准调整的各种关系。监视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
7、系的区分: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而在监视行政法律关系中,监视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视地位。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在监视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主要是监视主体。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宝、精神财宝、行为等,而监视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二者的区分在P11页。监视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监视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负责的法律关系。2.监视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3.监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
8、有非对称性。监视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监视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我国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负责进展监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被监视的特定行政主体。引起监视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逝的事实即所谓的法律事实。法律事的出现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及歼灭的详细条件和根据。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务两类,前者既可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监视主体的行为,也可能是相对人的行为;后者包括斗争、天灾等。3.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律体系是一国各部门法所组成的有机整体。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1.从行政法
9、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及国家权利、公民权利休戚相关,是公民权利及国家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局部。行政关系是当代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调整行政关系及在其根底上产生的监视行政关系的行政法,地位相当显著。 2.从行政法及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施行法。其次,行政法是施行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 3.从行政法及其他根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综合上述,可以断言,行政法确实是仅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行政法的作用在P9页。行政法的最早出版物是1903念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日本学者清水澄的行政法讫论。 行政法概要问
10、世是我国1949年以来公开出版的第一部行政法教材。第二 行政法的根本原则1.行政法根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的根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及施行的根本原理或根本准则。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详细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2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需根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及法律相抵触。其内容主要来自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的法律保存原则、法律优先原则 ,其内含“行政应有法律根据”、“行政不得违背法律”的根本要求。法律保存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需获得法律的受权,必需有法律的明文根据,否则不得为
11、之。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实行任何违背法律的措施。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存原则不同,前者是消极地制止行政机关违背现行法律,后者是主动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需有法律根据。法律保存原则的要求比法律优先原则更加严格。3.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局部,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缘由是由于行政裁量权的存在。行政裁量权: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推断,确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利。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分又有联络。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全部领域,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行
12、政裁量领域。通常一个行为假如触犯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就不再深追究其合理性问题;而一个行政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背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详细内容:1、行政公开原则。 【具备建立或消退腐败、保障学问权、加强政府及个人或组织的合作三项功能。 行政公开内的详细要求包括: 行政行为内容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 2、行政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的根本精神是公允、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在学理上课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3、比例原则。 【详细包括三个要求:适当性要求、必要性要求、狭义的比例性要求】 4、信任爱护原则,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当信守,个人或组织对行
13、政行为的正值信任应当予以合理爱护,以使其免受不行预料的不利后果。【信任爱护原则的根底在于法律稳定、政府诚信以及公民根本权利保障。 其条件详细包括:1.信任的根底是行政机关确实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承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2.个人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存在信任,这种信任是通过个人或组织实行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3.个人或组织的信任是值得爱护的正值信任】 5、敬重和保障人权。第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担当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是确定某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确定性条件。 能否以自
14、己的名义行使政权,是推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 能否独立担当法律责任,是推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为主体的一个关键性条件。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一般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行政忧益权、行政职责三方面来例假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详细表现,行政忧益权是行政主体有效形式行政权的条件保障,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详细表现。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施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 一般分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固有职权主要赐予行政机关,授予职权主要授予行政机关、公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行政优益权是国
15、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实在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赐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行政职权有效行使的保障条件。行政优益权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赐予行政主体很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统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行政优先权的内容包括:1.行政先行处置权;2.获得社会帮助权;3.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权)。行政受益权,指行政主体享
16、受国家所供应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赐予的行政职权,施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所必需担当的法定义务。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关系: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者歼灭而变更,任何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随之享有行政优先权,同时也必需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详细表达,二者是辩证统一、密不行分的。行政职责的内容:1.一分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2.符合法定目的。3.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权限是指法律标准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者界限。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 行政权限分纵向行政权限和横向权限。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
17、意义: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3.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2.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展组织、管理、指挥和监视的国家机关。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利属于人民,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利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对国家权利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1
18、.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2.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附属性。3.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4.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建性。5.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6.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效劳性。我国行政体制是一个有纵向和横向之分、犬牙交织、关系困难却罗列有致的完好系统。中央行政机关: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是指导全国和各地方行政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它是一国行政体制的核心,其职权划分、活动方式和组织形式,知见影响着行政效率,关系着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状况,乃至确定着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国务院直属机关的职权包括:规章制定权,行政事项处理权,争议的裁判权。地
19、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其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确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其管辖事项仅限于地方性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亦成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省、市、县、乡四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在于“双重附属制”。 我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1.执行权;2.确定、吩咐的发布权和规章的制定权;3.指导和管理权;4、爱护、保障权;5.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视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包括:1.确定、吩咐的发布权;2.对行政事项的主管权。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确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如
20、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最根底的人民政府,指导和关系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中央及地方的关系,主要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职能划分、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监视和限制以及各地方之间、地方和中央之间关系的协调三个方面。按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国家行政机关可分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协助机关、询问机关及监视机关。3.被受权的组织及受托付的组织和个人行政受权: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干脆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局部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局部或者全部授
21、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托付: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局部,依法托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受权和行政托付的特征和区分:1.根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分。行政受权必需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受权规定为根据。行政托付也必需依法进展,不过这里的依法不如行政受权那样严格。 2.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分。行政受权必需符合法定的方式,详细的行政受权方式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行政托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详细的托付确定来进展的,有关行政托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托付时间、托付人和被托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托付确定中予以明确。 3.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分。 行政
22、受权的法律后果,会使某一本来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或者使其原有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 托付者既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又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名义人,进而也是行使行政职权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的担当着。行政机构指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之一,其本身又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而存在的。 行政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行政机构的特征:1.行政机构是一种行政组织。2.行政机构设立的法律根据,多为行政组织法,也有其他法律、法规,但它设立的过程,都是指行政组织内部程序并由相应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精简原则确定的。 3.行政机构按照法定受权,方能成为行政主体。 4.行政机构通过法定
23、受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它同时获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行政机关成为行政主体的详细类型:1.按照法律、法规的受权规定而干脆设立的特地行政机构。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3.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即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的社会组织。一般行政职能必需由行政组织担当并予以完成。其他社会组织是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的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组合概念,其详细存在形态可以是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或者群众性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行政受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其他社会组织大致分为四种类型:1.行政性公司;2.根据受权从事确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3.根据受权从事确定行政职能
24、的企业单位;4.被授予确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4.公务员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律关系,指一般公民经过确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当的职务而及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表如今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两方面。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包括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任。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主要包括晋升、降职、沟通、撤职、辞职。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歼灭的缘由主要有法定缘由【包括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休和判决刑罚六种】和事实缘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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