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信达公司诉迁安化工公司巨额债务纠纷案民事调解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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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信达公司诉迁安化工公司巨额债务纠纷案民事调解书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居处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北京东环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登山,总裁。托付代理人祁建国,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曹彦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副经理。被告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居处地河北省迁安市马兰庄镇。法定代表人田树山,总经理。被告河北省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居处地河北省迁安市马兰庄镇。法定代表人田树山,总经理。被告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河北省冀东水泥厂),居处地河北省唐山市新区林荫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晓华,董事长。托付代理人赵仑,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
2、丁灿平,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诉被告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迁安化工公司)、被告河北省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迁安化肥公司)、被告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东水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凤菊担当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力、刘春梅参与的合议庭。依据信达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合议庭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冀东水泥公司持有的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7000万股国家股进行保全。并同时向迁安化工公司、迁安化肥公司、冀东水泥公司三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书、保全裁定书、
3、诉讼须知书,将合议庭组成状况及诉讼中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此后,合议庭于2022年7月4日、2022年7月19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但迁安化工公司、迁安化肥公司均未参与。2022年8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达公司托付代理人祁建国、曹彦辉,冀东水泥公司托付代理人赵仑、丁灿平到庭参与诉讼。迁安化工公司、迁安化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信达公司起诉称,1995年10月25日,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与河北省迁安化肥厂(以下简称化肥厂)签订一份编号为9583053号技术改造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开发银行向化肥厂发放贷款21200万元,贷款用
4、途为化肥厂改扩建项目,贷款期限8年,年利率15.3,还款期限为1998年4月30日至2022年10月31日。合同还约定“借款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安排按期偿还本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提取的款项,马上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该笔贷款托付中国建设银行迁安县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迁安支行)发放。1995年10月20日,河北省冀东水泥厂作为保证人向开发银行出具不行撤销的担保函,为该笔借款供应了担保。此后,建行迁安支行按期依照开发银行的托付向化肥厂发放了贷款。1996年,河北省冀东水泥厂改制为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河北省迁安化肥厂改制为河北省迁
5、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嗣后又以该公司作为发起人与其他法人共同设立河北省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10月14日,迁安化工公司与迁安化肥公司向开发银行出具承债函,承诺该项贷款由迁安化工公司负责偿还,由迁安化肥公司担当还款连带责任。1999年12月,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开发银行和我方分别授权下属石家庄分行与石家庄办事处签订了第18005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开发银行对化肥厂债权转让给我方,并通知了债务人。截止2022年3月20日,迁安化工公司尚欠债务本息30030.81万元,我方多次催收均未果。综上,恳求判令迁安化工公司偿还本息30030.81万元及直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的利息;判令迁安化肥公司、
6、冀东水泥公司对上述债务担当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担当。冀东水泥公司辩称,(一)在保证期间,开发银行对化肥厂转让债务、变更主合同内容予以确认,未取得我方(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依法不再担当保证责任。主要包括:l、1999年化肥厂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1998年9月成立的迁安化工公司承接,并由迁安化肥公司担当还款连带责任,该债务转移事后得到债权人开发银行的认可,但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2、在详细操作中,债务人突破了贷款运用用途,新建了一条生产线,变更合同内容,干脆造成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二)在贷款期间,开发银行违规操作,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侵害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主
7、要包括:l、开发银行在合理施工期间以贷收息,人为扩大项目资金的缺口,侵害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2、在保证期间,开发银行监督不力,造成项目资金被挪用,以致债务人偿债实力的下降,侵害了保证人的利益;3、开发银行怠于行使扣收权利,侵害了保证人的合法利益;4、保证人受政府指令为化肥厂担保,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收到任何担保手续费。(三)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对已过保证期间和未到债务履行期的债务担当保证责任。在到位资金17200万元中,已过保证期的5200万元,未到履行期的8000万元。综上,恳求判令驳回信达公司要求我方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及诉讼费用的诉讼恳求。迁安化工公司、迁安化肥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出庭参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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