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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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某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协议天津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天津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 关于设立天津 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协议双方于2008年 月 日在天津订立甲方:天津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地址:执行事务合伙人:注册号码: 电话:传真:乙方:作为有限合伙单位或个人。关于乙方相关信息请见附件一。(以上统称“协议双方”,甲方也称“普通合伙人”,乙方也称“有限合伙人”)鉴于:1、 协议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发起一支人民币基金进行相关领域股权投资活动。2、 协议双方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采取有限合伙形式发起
2、设立人民币基金天津 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中由甲方作为天津 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其他协议方作为天津 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 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协议如下:第一条 正文本企业和或本合伙企业 指天津 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协议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本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共同合作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天津 投资管理中心 指其住所位于天津市 ,为本(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乙方 指其基本信息见附件一,为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承诺向本企业缴纳
3、全部出资,具体数额为本协议第3.2条规定金额。可供投资额 指本企业全体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与已投资金额及存续期内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差额。投资决策委员会 指由普通合伙人任命就本企业投资项目投资方案审批及投资项目退出事宜进行决策机构。投资项目 指本企业拟进行或已经进行了股权投资对象。投资组合 指本企业多个投资项目集合。投资收益 指本企业在退出投资项目后取得全部收益。投资净收益 指投资收益中不包含相当于本金、其他项目费用部分收益。第二条 本企业基本信息2.1名称:天津 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2注册地址: 2.3投资目和投资方式:2.3.1 本企业将主要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良好发展预期和快速增长能
4、力,其服务和产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拟上市企业,未来将以目标公司在中国境内完成首发上市,或将对目标公司投资转让给国内外上市公司或其投资者为主要投资退出方式,以获得资本滚动持续发展,并为投资者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2.3.2 (名称)将通过本企业成功运作,立足长远,持续稳定地为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创造高额回报。2.3.3 本合伙企业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即以本合伙人企业名义通过认购增资,股权受让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并取得被投资企业相应比例股权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权益。2.4 投资范围2.4.1 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良好商业模式,有持续稳定盈利能力、财务稳健及优秀管理层团队,且有近期上市计划企业 ;
5、2.4.2投资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或者运营主体在中华人命共和国境内企业;2.4.3如超过以上投资范围,需经全体合伙人按认缴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可投资。2.5 存续期限本企业经营期限为本企业成立之日起5年 。期限届满,如仍有未退出项目,经全体合伙人按认缴出资份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统一,存续期可延长2年。如果统一延长存续期合伙人认缴出资份额不足全体合伙人任教出资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本企业应立即进行解散清算。第三条 出资3.1出资方式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3.2 认缴出资额与实缴出资总额3.2.1 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不超过本协议附件一中载明 各自认缴出资额。每位有限
6、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至少为人民币1000万元,且最多不得超过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1/10.但普通合伙人有权做出接受少于上述额认缴出资额决定。3.2.2缴纳出资。本企业缴纳出资实行承诺制,每个合伙人根据自己具体情况承诺认缴出资额。每个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即实际缴纳出资数额总和,为其分次缴纳出资总和。具体条件如下:3.2.2.1 普通合伙人应在合伙人出资日至少10个工作日前向所有有限合伙人发出出资通知书。根据认缴出资额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缴纳份额,每次实缴出资都应被用于项目投资或用于支付合伙企业费用或者组织运行等费用。3.2.2.2 在出资被用于进行项目投资情形下,出资通知书上应载明接受通知书有限合伙人
7、此次应出资金额,累计已缴纳出资额以及剩余未缴纳认购出资额。3.2.2.3 如果需要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数额发生变化,且这些变化发生在召集此次出资目事件(如项目投资、支付合伙企业费用或者组织运行费用)发生之前,则普通合伙人应尽快地向相关有限合伙人发出通知,并在通知中载明补充出资数额和时间,其中补充出资时间应在通知发出后至少5个工作日以上。3.2.3豁免出资3.2.3.1 豁免出资条件。任一有限合伙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获得对特定投资项目出资豁免:(i)有限合伙人合理地认为,为出资说明书中载明投资项目进行出资将极有可能导致其对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者任何政府禁令违法,以至于其遭受重大
8、不利影响;(ii)或者,普通合伙人合理认为:(a)任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将导致合伙企业难以完成此次投资项目,(b)任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将对合伙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对合伙企业潜在投资回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3.2.3.1(i)情形下,相关有限合伙人应该至少在出资日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并向普通合伙人出具相关书面顾问意见。普通合伙人将最终决定该有限合伙人是否符合3.2.3.1(i)规定以最终可以被豁免出资。在3.2.3.1(ii)情形下,普通合伙人应至少在出资日5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有限合伙人发出通知。3.2.3.2 豁免出资对该有限合伙人剩余认缴出资额影响。本协议3.2.3规定不影
9、响被豁免出资有限合伙人就剩余认缴出资额负担出资义务。其剩余认缴出资额将用以进行将来项目投资、支付公司费用或组织运行费用。3.2.3.3 财产份额转让。普通合伙人在不违反合伙企业法强行性规定,并与相关有限合伙人以及普通合伙人顾问协商基础上,认为相关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继续参与将对合伙企业和/或普通合伙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普通合伙人有权向相关有限合伙人发出请求其退出投资书面通知。相关有限合伙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尽商业上合理努力,转让其在 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或者普通合伙人认为足以阻止或者弥补上述重大不利影响部分财产份额)再次过程中,普通合伙人应提供必要协助。相关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应符合本协
10、议第14条规定。3.2.4 违约有限合伙人3.2.4.1 违约和违约通知。 如果有限合伙人不能按照本协议或者其认购出资协议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并且此种出资义务不完成状态持续至相关有限合伙人接到普通合伙人关于其违约行文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后,则该有限合伙人将被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有限合伙人。同时普通合伙人有权按照和该有限合伙人达成协议,选择不认定为违约有限合伙人,并可放弃/允许该有限合伙人对其上述行为纠正。普通合伙人应尽快将违约行为认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非违约合伙人(“违约通知“)。通知中应载明违约有限合伙人姓名/名称、其违约之前已出资总额及此次违约未出资数额。3.2.4.2违约后果。一旦有限合伙
11、人被认定为违约有限合伙人,则发生以下法律后果:(i)不再享有合伙人表决权,其全部认缴出资额由普通合伙人按3.2.4.4办法转让给受让人;一旦完成转让则受让人享有全部认缴出资额对应表决权。(ii)违约有限合伙人在已退出并已实现分配投资项目所享有收益不作追溯调整;(iii)对于尚未推出投资项目,在该投资项目推出后进行收益分配时,违约有限合伙人只能按其原有认缴出资比例50%参与分配,剩余 50%有其他非违约合伙人按扣除违约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后计算各自认缴出资比例分配。一旦完成转让,则受让人对受让后进行项目投资按违约有限合伙人全部认缴出资额进行分配。3.2.4.3 违约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转移至临时持
12、有人。普通合伙人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尽快使违约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认缴出资额按3.2.4.4进行转让,在此之前,先由普通合伙人临时持有(“临时持有人“)。在临时持有人持有违约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期间,临时持有人不享有表决权,并且其他有限合伙人在此期间行使表决权不计算违约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3.2.44 违约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转让3.2.4.4.1 每个非违约有限合伙人在违约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均可行使选择权,以决定是否购买全部或部分违约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认缴出资额。违约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其他非违约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若其他非违约合伙人均放弃此项优先购买权,则有普通合伙人安排向本
13、合伙企业以外投资人转让,受让人受让违约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后,即成为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应履行相应剩余认缴出资额缴付义务,并享受受让后进行项目投资(包括新投和跟投)收益分配。受让人不享有受让前已进行项目投资收益部分分配。3.2.4.4.2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非违约有限合伙人行使3.2.4.4.1中选择权,并且不能约定各自购买比例,则其应按照各方在原认缴出资额所占比例行使选择权。3.2.4.4.3 如果非违约有限合伙人没有行使3.2.4.4.1中选择权或违约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没有被全部购买。则普通合伙人作为临时持有人,应当以在当时条件下其认为合适条件将违约有限合伙人部分/全部认缴出资额转让
14、给 任何人,该转让应符合本协议 第14条。3.2.4.4.4 对于接受转让除普通合伙人之外任何人,其在符合本协议第14条条件下,将成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3.2.4.5违约有限合伙人义务不免除。违约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义务不因本协议3.2.4所述任何交易而免除。除非有人为违约合伙人代为清偿因违约未履行出资,或违约有限合伙人剩余认缴出资被转让,否则普通合伙人有权 采取其认为合适法律等手段请求赔偿,寻求救济。 3.2.5 认缴出资额增加 在取得普通合伙人同意情况下,任何有限合伙人可以选择在投资期结束前不定期地增加其认缴出资额。3.2.6进一步行为 当本协议第3条和第14条所述交易发生后,普通合伙人
15、应该在可能时间内尽快修改本协议,以反映上述交易引起任何相关变化。第四条 普通合伙人4.1 甲方为本企业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本企业事务;4.2 甲方权利4.2.1甲方在本企业存续期内执行本企业事务,包括但不限于:4.2.1.1 投资项目筛选;4.2.1.2 投资组合管理;4.2.1.3 投资收益分配实施;4.2.1.4本企业品牌使用;4.2.1.5聘任所有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4.2.1.6 其他本企业及其相关事务管理、控制、运行及其政策决定等事项。4.2.2 甲方可以 为了本企业利益,在遵守本协议规定条件下,可以将其权利授予甲方管理人员行使。经授权甲方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经
16、授权甲方管理人员,超越本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2.3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九条取得执行本企业事务管理费。4.2.4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收取其应得投资收益。4.3甲方义务4.3.1 甲方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行为;4.3.2甲方对本企业负有勤勉义务;4.3.3甲方不得以本企业名义对外借款;4.3.4甲方不得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4.3.5 甲方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业务,但是以下企业或行为不被视为与本企业构成利益冲突或同业竞争企业或行为;4.3.5.1 由甲方合伙人所成立
17、基金;4.3.5.2甲方或其主要管理团队成员可以在任何时间选择成立其他人民币基金,该等基金将不被视为与本 企业构成利益冲突或同业竞争企业。但是在本企业投资总额未达到全部认缴资本 60%之前,在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时,甲方或其主要管理团队成员新成立人民币基金应与本企业按照届时可供投资比例进行共同投资;4.3.6 甲方应当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本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半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告。4.3.7普通合伙人免责事由4.3.7.1 合理信赖。普通合伙人可以咨询法律顾问、评估机构、工程师、会计师以及其选择其他技术人员;在合理信赖以上技术人员相关意见 基础上,在本协议范围内,普通合伙人对其善意作为或不作为结
18、果不承担责任。4.3.7.2 普通合伙人对其善意但最终证明是错误判断和/或行为,只要不构成欺诈、恶意、重大过失或对相关法律或本协议重大违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 有限合伙人5.1 除甲方以外其他协议方为本企业有限合伙人;5.2有限合伙人权利5.2.1任何有限合伙人无权参与推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5.2.2有限合伙人有权: 5.2.2.1 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5.2.2.2 获取经审计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2.2.3 对涉及自身利益情况,查阅本企业财务会计帐薄等财务资料; 5.2.2.4 在本企业中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出诉讼;
19、5.2.2.5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利益以自己名义提出诉讼;有限合伙人上述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5.2.3有限合伙人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收取其应得投资收益。5.3 有限合伙人义务5.3.1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本企业出资;5.3.2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执行本企业事务,对外不得代表本企业;5.3.3除非有限合伙人退伙,否则在本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本企业财产。5.4 有限合伙人其他不作为义务5.4.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普通合伙人提出异议除外。5.4.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和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但是,普通
20、合伙人提出异议除外。5.5有限合伙人赔偿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非与其交易,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相同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 管理团队6.1 甲方负责组建与变更投资管理团队,第一任管理团队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名单)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人名)在本企业存续期内不得终止对本企业持续服务;6.2 管理团队成员可以同时受聘于甲方及其他不被视为与本企业构成利益冲突或同业竞争企业;6.3甲方主要管理团队成员在拟被投资项目公司中所持股份比例合计超过该公
21、司总股本 10%时,应将该等情形告诉本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过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时可继续投资。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7.1 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本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并由甲方任命。7.2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7.2.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本企业投资项目投资方案审批及投资项目退出之事宜;7.2.2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审议其职责范围内议案,不受推荐方或其他双方干涉;7.2.3投资委员会成员对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做出决议给本企业或其他双方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7.3.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7.3.1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负责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
22、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甲方任命;7.3.2投资决策委员会举行会议应有全体成员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就投资项目投资方案审批之事宜,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过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即可通过;7.3.3应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包括投资项目退出在内其他事宜,均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第八条 投资决策程序8.1 投资决策程序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第九条 管理费用9.1 本企业应根据本协议第4.2.3条有关规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用,作为其执行合伙事务报酬;9.2 管理费用数额、支付时间9.2.1 本企业每年管理费用为本企业认缴出资总额2%。如果本企业存续期限延长,则延长存续期内每年管理费用为
23、认缴出资总额1.5%;9.2.2 管理费用不包括为进行项目投资聘请中介机构所支付所有相关费用;管理费用亦不包括维持本企业自身筹建,注册、审计、清算等与本企业有效相关费用。前述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支付,并均有企业承担。9.2.3本合伙企业于每年度按季分四次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用,费用为9.2.1设定费率,按该季公历天数除以365确定(遇闰年除以366)。每季结束后 十天内本合伙企业将管理费支付至普通合伙人账户内,首次支付为本合伙企业设立后到该季末以实际天数除以365乘以基金年费率。支付时间为全体合伙企业成立后首个公历季度末十日内。9.3 管理费用使用9.3.1 管理费用由普通合伙人自由支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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