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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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第二条 质检机构经考核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第三条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范围内质检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委托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审查机构)负责质检机构
2、考核的技术审查工作。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质检机构的考核。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五条 申请考核的质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单位授权证明,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三)具有满足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所需要的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等。第六条 质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所在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七条 质检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
3、比例不低于40%。(一)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同等能力。(二)质检机构所有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熟悉质量体系,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三)质检机构应有各类人员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培训计划,并有实施记录。第八条 质检机构应建立与其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一
4、)应具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体系文件。(二)“质量手册”应对质量体系全部要素进行描述,内容包括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等六个方面。还应包括:1.质检机构概况;2.机构法律地位、性质与任务;3.质量方针和目标;4.机构及其主管单位(适用时)公正性声明;5.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6.组织结构框图;7.实验室分布平面图;8.机构人员构成一览表(注明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所在室、职务或担任的岗位、职称)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简历表;9.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注明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仪器编号、精密度或其它性能指标、生
5、产厂家、购入日期、单价、所测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10.机构业务范围、检测产品(参数)目录及其标准代号与名称;11.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表,自检自校准的量值溯源或传递框图;12.环境技术参数及控制措施;13.检测工作流程图;14.质量保证措施框图,包括要素构成、各项措施的关系及责任部门或人员等;15.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目录及附表;16.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及附表。(三)“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应包括:1.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2.质量体系审核程序;3.管理评审程序;4.仪器设备计量检定程序;5.仪器运行检查程序;6.仪器设备管理程序(包括购置、验收、调试、使用、维护、管理、故障修理、
6、降级和报废);7.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的使用与管理程序;8.样品抽取、传递、保存和处置程序;9.检测工作控制程序;10.复验与判定程序;11.委托检验协议(合同)评审程序;12.采用非标准方法程序;13.开展检测新项目工作程序;14.原始记录的填写和校核程序;15.记录管理控制程序;16检验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批准程序;17.原始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程序;18.检测事故的报告、分析和处理程序;19.现场检测程序(如适用);20.检验分包程序(如需要);21.抱怨处理程序; 22.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品采购与管理程序;23.剧毒与危险物品管理程序;24.检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程序(含能力
7、验证与比对工作程序);25.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26.允许偏离控制程序;27.测量不确定度评价程序(如适用);28.设施和环境控制程序;29.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制度;30.技术文件有效性确认制度;31.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32.实验室安全卫生等内务管理制度;33.技术资料信息保密制度;34.收费管理制度;35.文书管理制度;36.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等。(四)“作业指导书”应包括:仪器设备校准规程、运行检查规程、仪器操作规程、检测实施细则、各类质量记录格式等。(五)有检测结果质量控制程序,确保检测质量。可采用以下方法:用统计技术对结果进行审查、参加能力验证试验、实验室间比对、使用有
8、证标准物质、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和保留样的再检验等。(六)质量监督员应对检测进行有效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有记录。(七)应有专人负责对技术标准进行查询、收集;技术负责人负责标准有效性的确认。(八)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包括质量体系全部要素的内部审核;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部门无直接责任关系,跟踪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并记录。每年在内审基础上至少开展一次管理评审。第九条 质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以上;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应达到100%。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仪器设备应有唯一性标识,并贴状态标识。
9、(二)应有仪器设备一览表和使用记录;使用记录应能满足试验再现性和溯源要求。(三)计量器具应有有效的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证书和检定(或校准)周期表。自校的仪器设备应有校准规程、校准计划和量值溯源图,确保量值可溯源到国家基准。(四)使用频次较高、稳定性较差以及脱离了实验室直接控制等方面的仪器应进行运行检查。(五)仪器设备应独立建档;应有专人管理保养;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便于操作者对照使用。(六)标准物质有专人管理,有标准物质一览表 并有购买、使用记录。第十条 质检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检测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工作程序,并能有效运行。(一)检测工作流程图应包括从抽样、样品流转、检测、检测报告到抱怨等
10、各个环节。(二)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测任务应编制实施方案;委托检验要填写样品委托单,除记录委托方和样品信息外,还应包括检验依据、检测方法、样品状态,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内容,并有适合的确认方式。(三)抽样应符合有关程序和规定要求。抽样记录内容齐全、信息准确。有保证所抽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以及样品安全抵达实验室的措施。样品应有专人保管,有唯一性编号和检测状态标识,有措施保证样品在检测和保存期间不混淆、丢失和损坏。有样品处理记录。样品在流转过程中,交接时应检查样品状况,避免发生变质、丢失或损坏。如遇损坏和丢失,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四)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检测技术规范或文件规定的检测方法
11、开展工作。若需使用非标准的检测方法,应进行方法确认,按采用非标准方法程序执行。(五)检测工作所需的外部支撑服务与供应品应按程序管理,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保存合格供应商名单及有关信息。(六)分包项目应控制在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且价格昂贵的范围内,并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应保存分包方的资质证明,并有对分包方的评审记录。第十一条 质检机构应对所有的记录实行分类管理,包括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明确其保存期限;有为委托方保密的规定。(一)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原始记录应独立归档,保存期不少于六年,包括:检验报告、抽样单、样品委托单、检测任务单、原始记录及其相关联的图谱或仪器测试数据。(二)检测原始记录内容真实,应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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