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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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胶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一、基本原则实施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多渠道筹集资金;坚持基础
2、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确定方式;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三、基金筹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
3、申报缴费档次后,当年不得更改。市政府依据国家、省和青岛市的规定,参照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对没有缴费能力的人员,提倡以“帐户托管、以贷投保”的办法补缴保险费。(二)村(居)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确定,并报镇(办)政府备案。村(居)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资助的总和每年不超过个人缴费的最高档。(三)政府补贴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
4、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2、政府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缴年限给予相应年限的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个人缴费标准第五档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四、参保人员参保时的年龄界定(一)参保人员的出生年月日以本人身份证为准。(二)参保人员参保时的年龄界定,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的上月为基准日。五、保费收缴时间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收缴,一年收缴一次,每年2月4月为全市统一收缴时间。六、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保办)为每名参
5、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缴费资助、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二)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及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政府对参保人员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三)个人账户结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七、养老待遇确定(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1、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具有本市户籍
6、的城乡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不用补缴,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凡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3、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期间除外),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7、。(二)养老金待遇标准。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于每月20日前实行社会化发放。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本方案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结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本方案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一次性补缴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结存额除以相应的计发系数(计发系数详见附件)。(三)基础养老金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由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八、不满规定缴费年限养老待遇的确定居民
8、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最高只能享受个人帐户内养老金数额,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不给予缴费补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最高只能享受个人帐户内养老金数额,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九、领取办理及资格审核(一)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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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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